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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待遇
(一)合肥市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合肥市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合肥市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合肥市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合肥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合肥市工傷保險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合肥市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延伸閱讀:安徽工傷保險將有省級調劑金
日前,《安徽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暫行辦法》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等,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同時,各地還將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的應用,實現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等信息互聯互通。
根據辦法,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在全省范圍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待遇計發標準,統一經辦管理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預算管理,統一基金調劑使用。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全省統一的行業基準費率政策,建立費率浮動管理制度。
辦法提出,我省將建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對設區的市調劑,設區的市對所屬縣(市、區)統收統支。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用于防范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風險,調劑解決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等。調劑金由各設區的市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總額(基金決算數)的4%左右上解,納入省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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