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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廈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廈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日50元的標準定額支付;工傷職工受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受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發工資包括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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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傷醫療待遇管理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在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符合三項目錄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的核定標準參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急救處置期間先到就近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或因工外出離開本市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就近在當地醫療機構急救就醫,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三項目錄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項目錄內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無法滿足工傷職工急救、搶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項目錄以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有關費用經經辦機構核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日50元的標準定額支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工傷職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職工受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受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發工資包括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未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受傷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以支付護理費方式代替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限由就診醫療機構確認,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后的60%。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申請轉外就醫的,可根據傷情需要,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選擇轉外就醫出行的交通方式: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
經辦機構對工傷職工從本市到轉外就醫地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費,按本條第一款確定的交通工具費用標準,根據實際票據金額核定,超過前述標準的,按照前述標準核定。
工傷職工轉外就醫的,考慮路途、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給予在外地就醫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長不超過7日;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食宿費,與轉外就醫地市內交通費合并計算,定額支付,標準為每日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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