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州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公積金與我們的切身利益有著莫大的關系,與我們是息息相關的,以下是2017年湖州住房公積金新政策,以供參考!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湖公積金委發〔2017〕4號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緩解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緊張矛盾,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長效機制,經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調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恢復再次貸款政策。繳存職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改善型自住住房須與前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間隔6個月以上。繳存職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改善型自住住房須提供擬貸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與擬貸款住房所在地不同的,須同時提供繳存地和擬貸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
二、調整可貸額度計算公式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確定”調整為“按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均余額的一定倍數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均余額×倍數。
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均余額為職工申請貸款時近12個月(不含申請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均余額,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倍數目前按10倍確定,今后根據我市房價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和資金規模等因素進行調整。具體可貸額度同時根據職工所購住房的狀況和價格、貸款期限、個人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低收入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可上浮30%的政策調整為單職工繳存家庭可貸額度計算低于10萬元的,按10萬元確定;雙職工繳存家庭可貸額度計算低于20萬元的,按20萬元確定。
本次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文件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文件執行。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7年1月23日
拓展閱讀:我市首次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新增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
為進一步方便繳存職工就近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升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承辦公積金業務的質量和工作實效,根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三屆六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湖州市住房公積金受托銀行招投標實施細則(試行)》,近日,市公積金中心以公開公正、提高效率、服務大眾為準則,組織開展了新增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招投標工作。本次公開招投標委托湖州江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2017年4月6日,新增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招投標工作在湖州江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評標室進行評審,最后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確定此次項目中標人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下一步將報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生效。
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新增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湖州市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的準入機制,為逐步建立受托銀行優勝略汰、擇優承辦的競爭機制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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