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
為了讓湖州市民了解湖州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具體情況,下面整理了《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和年度驗審工作的通知》,歡迎閱覽!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和年度驗審工作的通知
湖公積金發〔2017〕17號
各繳存單位、市中心所屬各單位、各處室: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和年度驗審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調整
(一)調整時間
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調整后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于2017年6月1日起執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內容
1、繳存比例。今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補貼繳存比例仍按去年規定執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按單位和個人各12%標準執行;企業和其他組織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仍按單位和個人各8%至12%范圍內標準執行;住房公積金補貼繳存比例仍按單位18%標準執行(各縣區按當地標準執行)。
2、繳存基數。職工繳存工資基數按2016年度職工個人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確定(工資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繼續實行“控高保低”政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于湖州市統計局公布的2016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按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基數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上執行,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本次調整中凡提高繳存工資基數的單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住房公積金補貼繳存工資基數上限按不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最高繳存限額控制在每月508元,已經超過508元的職工,不再增加,允許保留原繳存額。
(三)調整程序
本次調整采用網上辦理方式,請各繳存單位登錄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網(http://www.hzgjj.com)進行網上申報(具體操作見年度調整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完成網上申報后打印表冊加蓋公章,于2017年6月15日前報市公積金中心業務大廳專柜。
(四)其他事項
1.今年已全員調整過的單位本次將不作調整,但需參加年度驗審。
2.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降低后的繳存比例不低于5%。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按原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3.對部分原先以“低門檻進入”原則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原則上按規定調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調整到位的,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的決議報當地公積金中心窗口備案。
二、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
(一)驗審時間
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二)驗審內容和重點
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的內容和重點主要包括:企業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等。
請各單位認真組織落實,確定專人負責,并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好今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和年度驗審工作。市直、吳興區、湖州經濟開發區、太湖旅游度假區的繳存單位到市公積金中心業務窗口辦理,南潯區的繳存單位到南潯區管理部窗口辦理,三縣的繳存單位分別到當地公積金分中心窗口辦理。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0日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湖州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轉移政策業務操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湖公積金發〔2016〕40號
中心所屬各單位、各處室:
經中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湖州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轉移政策業務操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7日
湖州市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轉移政策業務操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業務,現就住房公積金取政策業務操作有關事項的調整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調整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手續的具體規定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原《湖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改為《湖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受理單》,不再要求繳存單位加蓋公章;辦理按月沖還貸提取業務不再要求繳存單位出具《湖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單位審核確認書》。本市區域內,封存賬戶、托管賬戶轉移或合并時,不要求原繳存單位蓋章。
二、同一套住房密集交易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規定
同一套住房在發生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含本市以外提取)事項后間隔時間不足十二個月因再次交易又產生新的提取申請事項的,原則上只允許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按月還貸提取除外);如不同的.購房職工再次申請提取,需提供購房職工本人(配偶)戶口遷入證明并提供本人(配偶)累計繳納該房屋水、電、天然氣費用三個月以上憑證原件,或者在提取時間間隔滿十二個月后申請提取。
此類提取業務必須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核,通常作留置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調查核實難度大的,經公積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有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間,但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
辦理購房提取業務必須嚴格按照《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所載明的地址規范錄入,不得隨意簡化、變更。
三、購房提取公積金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規定
1、購買二手房,屬非夫妻關系共有產權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完稅憑證;屬夫妻關系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完稅憑證。
2、在本市購買商品房的,提供不少于購房款總額規定比例的預付款稅務發票和備案合同;結算稅務發票和《不動產權證》或完稅憑證和《契稅完稅情況聯系單》。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