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鼓勵研究生刻苦學習,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高級專門人才,對各方面表現突出和取得優異成績的研究生給予獎勵,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已取得我校學籍的研究生均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相應的獎勵。
第三條本著全面衡量和突出單項的原則,分別設立研究生學術獎、優秀畢業研究生獎、研究生三好學生獎、優秀研究生干部獎。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四條研究生學術獎
(一)評選對象為當年應屆碩士畢業生。
(二)培養計劃規定的所有單科課程考試成績不低于75分,平均分80分以上者。
(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和各項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紀守法,品行優良,尊敬師長,關心集體,團結同學。
(四)在學期間以吉首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且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公開發表與所學專業相關論文社科至少4篇,其中至少2篇為核心期刊論文或至少1篇發表在CSSCI期刊;自科至少2篇,其中至少1篇為核心期刊論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為準)
(五)在同等條件下,具備下列條件者優先考慮:
1、有創造發明、重大發現或重要技術革新,并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獲得與本學科有關的某項專利。
2、參加省級或省級以上競賽(與專業相關)并獲得名次(國家級三等獎及以上,省級二等獎及以上)。
3、科研成果獲省級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
4、主持校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含1項)。
5、參與省級科研課題(含教育廳)1項以上(含1項)(排名前3)。
6、參與國家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含1項)(排名前5)。
第五條優秀畢業研究生獎
(一)評選對象為當年應屆碩士畢業生(延期畢業的研究生不參與評選)。
(二)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思想進步,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品德優良,行為規范。
(四)綜合素質高,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成績優異。
(五)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具有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實踐創新的能力。
(六)積極參加文體活動和其他公益活動,身體健康。
(七)除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被評為校級以上(含校級)研究生三好學生、優秀研究生干部、優秀研究生黨員等獎勵1次以上(含1次);
2、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曾獲得部、省級獎勵。
第六條研究生三好學生獎
(一)模范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較強的團隊協作精神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學習成績優秀。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的平均成績85分以上,單科成績不得低于80分。
(三)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突出。評選年度以吉首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且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發表論文1篇及以上;或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已被有關部門(省級及以上)鑒定;或獲得與學科有關的專利;或被采用且證實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或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優秀研究生干部獎
(一)研究生會、研究生分團委副部長及以上職務、各班班長、黨團支部書記均可參評該獎項。
(二)任職期必須滿一年。
(三)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思想進步,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品德優良,行為規范。
(四)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考試平均成績80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于75分。
(五)工作積極主動,富于開拓精神,在自己負責的工作崗位上成績顯著。
(六)在同學中具有較高威信。
第三章評選比例
第八條評選比例
(一)研究生學術獎評選比例為當年應屆碩士畢業生人數的3%;
(二)優秀畢業研究生獎評選比例為當年應屆碩士畢業生人數的8%;
(三)研究生三好學生獎評選比例為學生總人數的1.5%;
(四)優秀研究生干部獎評選比例為干部總人數的10%。
第四章評選程序
第九條評選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申請。
(二)各學院(室)評審小組初評,研究生處審核。
(三)學校評定,擬定獎勵名單,報主管校長批準,并張榜公示。
第十條申請和評選時間
研究生學術獎、優秀畢業研究生獎每年6月進行申請和評選;研究生三好學生獎、優秀研究生干部獎每年12月進行申請和評選。
第五章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獎勵辦法
(一)凡被評為研究生學術獎者,頒發證書,并給予獎勵800元。
(二)凡被評為優秀畢業研究生獎者,頒發證書,并給予獎勵500元。
(三)凡被評為研究生三好學生獎、優秀研究生干部獎者,頒發證書,并給予獎勵300元。
(四)學校召開大會對獲得優秀畢業研究生獎、研究生學術獎、研究生三好學生獎、優秀研究生干部獎的研究生進行表彰。全部資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獲得研究生三好學生、優秀研究生干部稱號者在畢業離校前,如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經主管校長批準,可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