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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畢業生初涉職場 三方協議要慎簽

        時間:2020-10-23 11:01:05 簽約違約 我要投稿

        畢業生初涉職場 三方協議要慎簽

          又是一年畢業季,在致青春懷舊的節奏中,象牙塔里的學子們開始走出校園,實現人生角色的轉變。在且行且珍惜的日子里,最開心的莫過于收到offer的那刻激動,這不僅是自我價值的肯定,也是自力更生、豐衣足食的物質保障。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一般會按照學校要求簽訂一份被稱為“三方協議”的文件,那么,三方協議到底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簽訂三方協議時又該注意些什么問題呢?

        畢業生初涉職場 三方協議要慎簽

          案例1

          簽訂三方協議后公司反悔了

          小陳是廣州某高校畢業生,2013年5月與某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協議約定2013年7月小陳正式到公司報到,協議中還約定了“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3000元”。然而,等到即將報到的時候,該公司通知小陳希望解除就業協議,同時表示愿意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小陳認為自己因為簽訂了三方協議,就沒有再去找其他工作,如今公司違約讓他失去了其他的就業機會,3000元的違約金根本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此外,小陳更希望該公司能夠繼續履行合同。那么,他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案例2

          考上公務員,畢業生違約不想賠錢

          小汪是廣州某高校畢業生,2013年6月與某企業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協議后致力于復習公務員考試,后來小汪被廣州市某機關錄取。于是小汪決定與原先簽訂了三方協議的公司解除協議,該公司要求小汪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5000元的違約金,小汪認為該協議書并不是正式的合同,而且如今就業競爭激烈畢業生就業難,在公務員考試之前,畢業生為了能有一份保底的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也是形勢所迫。那么,畢業生被機關單位錄取后能否不予交納違約金呢?

          以案說法

          1 三方協議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由學生本人、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簽訂。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后自行終止。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單位再與畢業生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廣東省的三方協議是由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制作的格式文本,協議書里包含了用人單位、畢業生的信息,以及雙方如實告知的義務、工作崗位、收入、福利、試用期、違約金的約定,就業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那么雙方之間基于自愿達成的約定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因此就業協議雖不是勞動合同,但具有約定的.法律效力。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三方協議時都應考慮清楚才簽訂,一旦雙方簽字蓋章后便有法律效力,案例2中小汪認為三方協議不是正式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但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充分預見自己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旦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協議約定,如何處理?

          在案例1中,用人單位單方面違約時,小陳認為3000元的違約金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小陳希望該公司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是否合法呢?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小陳有權利請求公司繼續履行三方協議的約定,提供約定的工作崗位,如果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話,由于就業協議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繼續履行約定的話,實務中一般不會采取強制用人單位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但小陳有權要求其按照就業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3 如果畢業生違反約定,如何處理?

          在案例2中,畢業生違約時,那么用人單位同樣可以依據約定主張違約金。在實踐中,有一些單位和畢業生并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那么視為雙方并未在違約金數額上達成一致的意見,一旦一方出現違約行為,導致另一方損失的話,較難維權。

          如案例1中,如果用人單位違約,臨近畢業之際告知畢業生不予錄取的話,那么就會導致一些畢業生因為基于對用人單位的信任,在就業后期放棄了尋找其他工作崗位的機會,但是這種機會的喪失又難以用金額來衡量,因此一旦畢業生被用人單位放鴿子的話,往往較難維權,一般比較直觀的經濟損失是畢業生在爭取到這個崗位中所付出的費用,包括車票、餐費等。

          但是這個損失對于錯過就業時機的畢業生來說,不過是杯水車薪。

          如果畢業生違約的話,用人單位也必須要證明其直接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招聘中的費用支出以及因為畢業生不能如期報到給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矛盾,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應對違約金進行明確的約定。

          律師建議

          1、明確簽約程序,做到胸有成竹: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序一般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就該學生畢業后去該單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學生領取就業協議書并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并簽名,然后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后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者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后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并換取新的協議書。

          2、把握簽約細節,做到一字不差:首先,核對名稱時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導致協議無效。其次,明確試用期時限,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如果在就業協議書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那么正式簽訂合同時若用人單位還約定試用期的話,兩個試用期加起來不得超過6個月,超出部分無效,應按正常工作時間計算。第三,明確違約金數額,畢業生應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3、提防其他違約的情形:包括畢業生或用人單位在應聘或招聘的時候沒有如實告知與工作相關聯的信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為畢業生提供約定的崗位及相關福利,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等,如果一方出現了這些違約情形的話,另一方可以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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