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三方協議”要留意哪些細節
1.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所在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2.外企、合資企、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1年。
3.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簽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或者盡量降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4.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5.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以防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而無法挽回。
6.只有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畢業后派發派遣證。拿著派遣證到工作單位報到,才能就此開始計算工齡,同時畢業生擁有干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畢業,所以6月18日前必須將三方協議交到學校)。
7.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因此,對于畢業生來說,簽訂了三方協議并不是就業的“保險箱”,還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實習期、試用期的進一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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