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應支付兩倍工資
從耒陽老家到長沙做環衛工的劉師傅,工作時因大雨路滑不慎摔傷,住院治療時,他自己先支付了數千元的醫藥費用。經人社部門認定,劉師傅所受傷害為工傷,可劉師傅所在的環衛所以勞務派遣所屬關系等理由拒絕支付相關補償。劉師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表示,“工作以來,沒有與環衛部門簽訂任何書面的勞動合同。”最終,經過區勞動部門仲裁,該環衛所要向劉師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3.1萬元。
“一些單位私自使用雇員,以為試用幾個月后再辦理招聘手續也不遲;導致雇員在非法試用的幾個月時間內不能正常享受相關福利待遇,特別是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疾病的情況下得不到社會保險待遇。”雨花區人社局負責人王石介紹,《勞動合同法》將這種不簽合同或招聘手續不全的勞動關系定性為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
該負責人提醒用工企業,《勞動合同法》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用工的法律責任和違法用工的'成本,如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分別規定了支付兩倍工資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措施;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了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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