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如何支付員工工資
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員工付出勞動,就理應獲得工資報酬。且在員工患病請病假的期間內,也應享受相對應的病假工資待遇。具體來說,員工患病期間工資如何支付呢?此外,患病治療與工傷治療是不一樣的,其工資支付標準也不一樣。那么員工工傷期間工資如何支付?對于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員工患病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勞動法》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可以看出,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為,在醫療期內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的具體時間長短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確定,一般在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之間。
根據該規定,醫療期的確定并不是由醫院來確定的,而是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結合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的。
所以,在享受醫療期待遇時,勞動者需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建議等相關證據,再由單位結合其工作年限確定是否享受醫療期待遇。
二、員工工傷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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