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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
我國原有合同法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從世界法治的演進歷史看,原有的歸責原則存在一定的缺憾。統一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的合同違約歸責原則,對傳統的歸責原則提出了挑戰,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于這個條文中并未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理論與實踐界普遍認為統一合同法完全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對這一條的理解,不能望文生義,換言之,統一合同法所采用的嚴格責任原則,是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用于權利、義務對等的有償合同毋庸置疑,但并不是無過錯責任的絕對化,對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對價的無償合同則要區別對待,應采過錯責任為宜。
要解決無償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首先要對歸責原則的概念、分類等作一簡單剖析。所謂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一般分為兩類: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違約方有無過錯,若非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只要未履行合同義務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須有過錯才承擔違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合同受害方只須證明違約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無須證明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違約方亦無須證明自已對于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主觀上無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為就應當承擔責任。對于單務的無償合同違約適用嚴格責任筆者認為并不準確,簡要闡述理由如下:
一、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
損害賠償的基本宗旨,就是將損失歸咎于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是這樣,在一般情況下,不論有無過錯,凡是有損失就予賠償,就使現代的賠償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則的舊穴。因此,無償合同損害賠償除了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事實外,還應當具備主觀要件,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要有過錯。將過錯作為無償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正是考慮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采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
雖然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系出于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執行當事人的意愿。但另一方面法律的價值就是滿足人們追求的目標,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價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合同法的自由價值集中體現為合同自由原則。其含義包括: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有通過約定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別是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并非絕對而要受到限制,諸如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的限制,當合同自由與公平相沖突時,自由必須讓道。無償合同一般都是單務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應對價,如果非義務人主觀過錯致使違約卻要求其承擔責任,這顯然與公平原則相悖,容易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刻意追究無過錯違約方的責任,不利于合理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基于此,統一合同法同時也規定訂立合同時要公平地確定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銷。因此,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采過錯責任較之嚴格責任更為嚴謹、科學。
三、分則關于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條文表明應采過錯責任
應該注意的是,統一合同法總則上規定合同責任為嚴格責任,但分則很多條文中直接規定和體現了無償合同的過錯歸責原則。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贈償責任。”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贈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已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分則這三條與107條存在著極大差異,第108條、374條、406條確立的過錯責任完全排除了第107條確立的嚴格責任的適用。可見總則規定的嚴格責任原則并非絕對化,應對其全面地理解和運用。窺一斑而見全貌,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采過錯責任有其依據和合理性。
四、基于國外立法例的參考,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應采過錯責任
大陸法系,一般認為合同法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償合同自然不例外,這是自《法國民法典》就確立的歸責原則。《德國民法典》亦有類似規定。這些立法確認過錯責任原則是合同法中無償合同的一般規則原則。即使是修訂過的臺灣民法債編,也還是堅持無償合同責任的過錯原則。在英美法系,合同法的嚴格責任是不可動搖的,為一般的歸責原則。但是英美法系并不完全排斥無償合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自1863年以來,英美法在強調合同義務的絕對性時,已經開始注意到故意和過失對責任的影響。可以看出,傳統的大陸法系合同法中通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統一合同法雖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嚴格責任原則,但卻不宜機械的生搬硬,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我國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對無償合同仍應采用,這才符合我國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貫內容和精神。
綜上,筆者認為統一合同法堅持無償合同采過錯責任原則有其現實意義:
一、體現了違約責任的道德屬性,有助于淳化道德風尚,保證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在民事活動中貫徹,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達到衡平,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有利于當事人積極、正當實施合同義務。將過錯責任作為無償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當事人一方面必須對自已因過錯違約行為負責,另一方面只要盡到合理的注意,就可依法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僅能夠避免違約方承擔不合理的責任后果,而且有利于強化合同當事人對自已行為負責的概念,正當實施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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