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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0月26日
江蘇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提高公開招聘人員素質,提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和《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以下簡稱“公開招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本省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列入事業編制管理的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采取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在編制和招聘計劃內,并有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
第五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切實增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準備案、考試指導和監督檢查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須在同級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設區的市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核準。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審核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事業單位可成立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工會代表、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臨時機構,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沒有設立人事機構的事業單位,此項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 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組織公開招聘工作。
第三章 招聘程序、方案、公告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應聘人員報名,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或考核;
(五)體檢、考察;
(六)確定并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報批或備案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制定的招聘方案,須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省或設區的市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備案。
負責招聘方案核準備案的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一般應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
招聘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聘單位的名稱、經費性質、地址;
(二)招聘崗位名稱、類別、要求、數量;
(三)招聘對象和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報名方法、報名時間、報名地點、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試考核方式,考試的時間、內容(或科目),考試成績計算方法和公布時間及公布方式;
(六)體檢、考察的要求;
(七)招聘結果的公示、公布方式,舉報或投訴電話;
(八)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招聘方案經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在核準備案部門的門戶網站、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免費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也可以同時在人力資源市場網站、人事考試網站或其他媒體上發布。
公告內容應當與經核準備案的招聘方案內容一致。
公告發布時間距離報名截止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招聘具有外國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地區人員的方案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招聘公告發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招聘方案的,由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改內容和理由,報原公告核準備案部門同意后,在原發布公告的媒體上發布更改公告,同時順延報名時間。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十七條 公開招聘可以采取現場報名、網上報名等方式。
現場報名時間不少于1個工作日,網上報名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接受報名時,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明等相關材料;在面試前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審。
第十九條 應聘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具備良好的品行;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或與崗位無關的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以及國家和省另有規定不得應聘到事業單位有關崗位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二十條 同一崗位符合條件的報考人數少于該崗位招聘人數3倍的,應報市級以上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相應核減招聘崗位數或取消招聘崗位,在原發布招聘公告的網站上發布崗位變更公告。接受報名的單位負責告知應聘被取消崗位的人員,并允許其改報其他符合條件的崗位。
對少數特殊行業、特殊專業或層次要求較高,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專業技術崗位,經市級以上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
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人才、創新團隊,經市級以上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招聘公告發布、報名結束后,簡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條 應聘人員按報名要求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