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人才租賃弊大于利,正方:人才租賃利大于弊,
人才租賃是一柄雙刃劍,它為企業有效地避免人員超編、降低運營成本、簡化用人程序提供了方便,但也給企業帶來諸多麻煩。
人才租賃是我國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派生性人才服務項目,即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工作實際需要,向人才機構提出所需人才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人才機構通過查詢自己的人才庫、以社會招聘等方式搜索符合條件的人才,經挑選,把人才派往用人單位工作的服務方式。
與傳統的人才招聘服務不同的是,用人單位與租用的人才不存在隸屬關系,而是有償使用關系,用人單位通過與人才租賃機構簽訂租用協議,租用人才并向人才租賃機構支付人才的工資、福利和“租金”(服務費)。
人才租賃主要做法:
● 公司受用人指標限制,須以租賃的方式將部分員工留在公司工作,同時又不增加用人的負擔,該批員工與人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人才機構為其發放工資、購買社會保險、交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必須給人才機構支付租賃費(含該批員工的工資、社保費以及支付給人才機構的服務費等)。
● 公司以租用勞務的形式向人才機構租用人員,以完成某項工作為目的,公司統一支付一筆租賃費用,由人才機構招聘所需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購買相關保險等。
人才租賃出現以后,對傳統的人才使用方式造成了巨大的沖擊,贊成者有之,反對者也不少,用人之道,存乎一心。對于人才租賃的利與弊,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