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點、稅率的改變
在新個稅法中最直接的改變,應當數起征點和稅率的改變了。在新稅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調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稅率調整如下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1 不超過15000元的 不超過14250元的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計算個稅方法
個體工商戶個稅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起征點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包括: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具體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2、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3、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4、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5、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注:上述各項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營業外支出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2015年度特殊個稅算法
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注:應納稅所得額后四個月應按照原個稅法3500元/月的起征點扣除。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例題】如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注:按照財稅[2011]62號文件規定,在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者本人后四個月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