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薪酬制度中的幾個問題:
1.等級工資制度不能全面反映職工在不同勞動崗位上的差別。建國后的三十多年中,我國國有企業實行的是"低工資、高就業"的政策,執行由國家統一控制的技術和職務等級工資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為了使低工資能對生活起保障作用,企業承擔了多種福利保障的責任。如養老保障、醫療保障、住房保障、子女頂班、頂崗的就業保障等,形成"企業辦社會"的局面。由于福利保障項目大量擠占了工資性收入,而福利則傾向于平均分配,資歷和工齡成為分配的重要指標,因而無法真正體現能力、業績、貢獻在分配中的作用。但是,改革開放后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的發展,對國有企業產生了一定的壓力,使職工產生了"按酬付勞"的心理。原有的薪酬分配制度模式已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的要求。
2.薪酬較低,矛盾較突出。建國以來,我國勞動者的最低保障工資一直是通過等級工資標準中的起點工資(最低一級工資)來實現的。等級工資制的框架和工資水平自五十年代確定之后,基本沒有作過大的調整。另外,在增加職工的收入方面,多年來都是升級一條道,而且多是運動式的"齊步走"。在80年代到90年代初,靠升級增加工資彌補物價升高對職工生活的影響,更加劇了這一矛盾。加上沒有嚴格的考試、考核制度,造成了職工工資等級與實際技術等級相對脫節。就工人八級制工資來說,許多工人早已突破了八級工資標準,而且企業職工突破工資等級的面逐步擴大,但工資分配卻沒有體現出來,其工資的激勵職能被削弱了。
3.工資結構不合理。等級工資標準長期不動,水平過低,職工標準工資占工資總額的比重逐年下降,造成工資結構不合理。許多企業等級制標準工資只占工資總額的45%左右,早已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4.工資能上不能下,能增不能減,實際上形成了終身待遇。即便崗位變了,工資也不變。存在著由低崗向高崗流動工資不增,由高崗(職位)向低崗(職位)流動工資不減的不合理現象。致使企業普遍存在"一線緊,二線松,三線腫"的狀況。
5.沒有建立工作分析崗位鑒定制度,使企業在考核晉級和作業標準上無標準,難以有先進、合理的工作定額和報酬制度。這一方面體現在勞動差別缺乏定量的依據,即對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等四要素沒有進行較規范的評價,致使生產一線、二線、三線工作,以及艱苦、技術要求高的崗位與一般崗位的工資差別不能合理拉開;另一方面體現在對勞動者本身所具備的技術、業務能力水平和實際勞動貢獻的考核指標較少,并且多是軟指標,比如廠規廠紀,開會的出勤率等,使得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沒有與具體報酬相掛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制定工資等級和標準、計算獎金發放時,仍然按照老習慣,參照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加以確定,而缺乏對實際狀況進行分析。
6.企業決定薪酬水平的自主權擴大,勞動者爭取薪酬的力量則處于劣勢。隨著企業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真正的勞動關系,薪酬水平的確定就是一個很關鍵的部分。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基本處于供大于求的態勢,特別對于沒有技術或某方面優勢的勞動者來說,勞動力的價格與勞動者工作的艱苦及技術要求程度不成比例,如何平衡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就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這些問題都說明,現階段企業薪酬分配制度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若不進行改革,將不利于促進生產發展和提高經濟效益,不利于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不利于激活人力資源,提高勞動效率,不利于正確處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系。
目前,國外企業薪酬的決定已由單一的雇主決定,演變為由雇主、工會、政府三方力量綜合決定,報酬形式已從簡單的計時、計件工資轉為多種形式并存或結合相應用。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薪酬制度已勢在必行,但必須對先進國家、先進企業的薪酬制度作全面的了解,吸收其先進的經驗。
二、國外薪酬制度的啟示
1.美國的薪酬制度。美國企業|的薪酬決定主要是通過市場機制進行的。首先,根據勞動力再生產費用和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形成勞動力價格,這是企業決定該類雇員薪酬水平的依據和基礎;其次,企業本著"吸引人才"、"內外部平衡"、"獎優罰劣"等原則,依據社會上各類勞動力價格,相應自主決定本企業同類雇員的工資水平;最后,勞資雙方進行談判,最終確定雙方都能接受并以契約或合同形式體現的薪酬水平。
2.德國的薪酬制度。德國實行社會市場經濟制度。從企業的薪酬制度看,勞動工資按照市場競爭的原則加以確定,實行所謂"工資自治"。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工會與雇主協會形成合同;單個企業內部職工委員會與雇主簽定合同;單個雇員與雇主簽定合同。企業職工薪酬的決定與增長一般由勞資談判來決定。具體到企業,薪酬則是通過對崗位進行評價,相應確定等級工資標準來實現的,而不同層次的人員有不同的薪酬等級。
3.日本的薪酬制度。終身雇傭制和年功序列制是日本企業人事管理制度的核心,甚至被認為是日本企業發展的兩大法寶。終身雇傭制,即雇傭關系長期穩定,直至終生;年功序列制是與之配套的薪酬制度,指根據職工的年齡、學歷和在一個企業內連續工作的年限來確定薪酬級別,實行定期增薪,隨工齡一年一增。進入90年代后,隨著日本經濟結構的調整,終身雇傭制和年功序列制受到很大沖擊,不少企業開始引進更重視能力和工作實績的新的薪酬制度。日本企劃廳在1996年調查報告中說,有40%的企業計劃重新評價"年功序列工資制",并探討新的薪酬制度。在現階段,我國經濟呈多元化狀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以公有制為主體。相應地,在分配制度領域,多種分配形式應當并存。計劃經濟制度下薪酬標準由國家統一規定,國家從薪酬總額上作統一計劃分配。我國在薪酬管理上,從改革以來已經形成了計劃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企業員工的薪酬堅持按勞分配,并與勞動成果掛鉤。西方企業薪酬管理的一些方法被引進。隨著股份制的推行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隨著員工收入來源的多元化,非按勞分配(如按資分配)的部分會有所增長。
三、國有企業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幾點設想
1.取消技能工資單元,將技能因素并入崗位單元中解決。目前,技能工資與薪酬總額的比例不足20%,取消技能工資后,對薪酬結構的合理性不會造成太大威脅。將勞動者的勞動技能作為上崗的必要條件加以限制,可使崗位與技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隨著勞動技能鑒定機構的不斷健全與完善,每個職工都可以通過相應的考試得到不同級別的技能證書,而不同的崗位對其應具備的技能要求不盡相同,高崗位必然要求高技能與之相適應,這樣職工學習技能的積極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