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員工帶薪年休假可累計計算工作時間
案情介紹
李某在甲公司工作了8年,終止勞動合同后在家休息了幾個月,又到乙方公司工作了5年,乙方公司安排年休假時,因為張某只在本公司工作了5年,便只給張某安排5天的假期,張某不服,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享受13年工作年限對應的10天的帶薪年休假。張某的帶薪年休假應該是多少天呢?
王諄律師分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見職工的工作年限與年休假天數直接相關。那么,職工的“累計工作”年限究竟是和含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明確說明。
對此,《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因此,哪怕張某有過更多的跳槽經歷,哪怕中間曾經中斷上班,工作時間均應累計計算。故張某的工作時間是13年,對應應該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
另外,在實務中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累計工作時間(俗稱工齡)由職工一方舉證,證據通常有檔案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離職證明等等。如果職工不能舉出證據證明其實際工齡,則單位有理由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應休年休假天數。所以本案中,張某雖然可以要求按不同工作單位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算,但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在原來單位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