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放高溫補貼最高罰1萬元
勞動者可向人社部門投訴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統稱高溫作業。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從6月起啟動高溫津貼發放工作,對于高溫作業人員,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不正常出勤的按每人每天6.9元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對于不執行高溫補貼發放的用人單位,將面臨最高1萬元罰款。
勞動者可向人社部門投訴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