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比如物流公司駕駛員或是旅行社導游等,每天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個小時,但一周的累計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個小時,若超過了,就要算作是加班。
既然是加班,用人單位就得支付加班費,計算標準是,以員工本人工資標準的150%計算。
不定時工作也應休息
有的用人單位,因為工作性質比較特殊,不能實行朝九晚五的上下班時間,而是實行的有事就得上班,這樣的工作制度,被視為不定時工作制。比如,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購銷人員、小車駕駛員等。
“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上的員工,每天工作時間應該與法定的每天8小時工作制基本相同。”市人保局在《通知》中強調,不定時工作制崗位員工,每周至少要有一天的休息時間。
有的單位,因為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員工不上班則已,一工作就連續幾天、幾周,甚至幾個月,并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稱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人員,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與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按工作周期計算工時
《通知》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員工,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實行輪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彈性工作制等,確保職工休息。
經人保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員工,在一個工作周期內,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時,將視為延長工作,用人單位需按員工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費。
比如,一個以綜合計算工時的員工,工作時間是以一周為一個計算周期,在這一周內,累計工作時間超過了法定的40個小時,超過的這部分,將按他每個月的標準工資,除以每月加班工資計算天數(21.75天或174小時),然后再乘上他多工作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