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薪酬的個稅籌劃
員工薪酬是規范企業與員工、員工與員工間的利益關系,對穩定企業核心骨干隊伍和建立高素質的、結構合理的專業化隊伍以及滿足企業持續發展需要有重要作用。那么,在員工薪酬確定的情況下,企業如何發放才能使薪酬的激勵作用得到很好的體現,同時員工得到的實際薪酬最高呢?也就是說,企業如何發放才使員工的心理得到激勵,同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少呢?以下將對員工薪酬的發放及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分析。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主要稅收政策
(一)基本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廣西區規定,由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防洪保安費、教育費附加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一次性獎金的納稅規定
《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計稅辦法如下: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年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當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不考慮速算扣除數的影響,一次性獎金實質是按照12個月平均后的月獎金適用9級全額累進稅率。
員工薪酬發放籌劃分析(以某企業的薪酬制度為例)
某企業《薪酬制度》規定,員工薪酬=職務薪金+年終績效薪金
企業員工全年的月薪之和按職務或從事的崗位不同,分別占員工薪酬的40%~80%.見下表:
序號
職級
技術職務
員工全年月薪占員工薪酬的比例
1
總經理
資深專家
40%
2
副總經理、經理助理
高級專家
50%
3
部門經理
專家、主任工程師、正高、副主任級高工
60%
4
主管、副主管、主辦、副主辦
主管級高工、副主管級高工、博士、
主辦級工程師、副主辦級工程師、碩士
70%
5
一般員工
一般員工
80%
根據《薪酬制度》,如何發放員工的月薪及績效薪金才是合理的,即員工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和稅最低呢?下面進行舉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