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事項如何在規章制度中體現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閻律師舉例說,韓某一年向保險公司交了4張病假條,累計病休了43天。年終經公司審查后,未支付韓某當年年終獎。韓某不服起訴公司。法院查明:保險公司制定的《勞動組織紀律管理制度》規定職工當年休病假累計超過30天,不享受年終獎。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規定符合法律規定,對韓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年終獎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閻律師強調,“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在處理年終獎糾紛時取得主動權。在制定公司規章制度時明確年終獎的相關事項,讓能否享受年終獎由單位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