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河南一家企業,和員工討論獎懲條例,在閱讀員工起草的條例草案時,發現獎懲事項太多,且與其它制度重疊,如安全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勞動紀律、5S管理制度等條文中都有對員工的獎勵或懲罰規定。盡管如此,獎懲條例羅列再多事項也無法窮盡員工應該受到獎勵的好行為或應該受到懲處的不良行為。除此之外,獎懲條例中還有晉級晉升或辭退開除規定,我就想,晉級晉升辭退開除不是人力資源管理或薪酬管理的內容嗎?再者,不論獎勵額度還是處罰額度都是幾十元至幾百元之間,或者1000元—3000元之間,發生一件事,到底應該獎勵多少或處罰多少?獎懲由誰說了算?
當我提出這些疑問的時候,大家七嘴八舌說開了:這不是國企慣例嗎?以罰代管、憑上司主觀意志行事,這種粗線條規定太好了,看你順眼就多獎少罰,看你不順眼就少獎多罰。如果大家都不負責任,或者老板只給主管處罰權不給獎勵權,獎懲條例最后就變成了處罰條例。我們企業以前也有獎懲條例,基本上是擺設……
我聽完大家的議論之后說,按照我們之前確定的制度撰寫標準:“可操作、可執行、不重疊”九字原則,大家一起來對這個《獎懲條例》進行重新修改。大家達到共識:獎懲條例是企業其它制度,如績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勞動紀律和其它有獎懲規定制度的配套或補充文件。并且在獎懲條例中明確:企業員工的獎勵或處罰有制度規定的遵循制度規定、沒有制度規定的遵循本條例。獎懲決定由干部月度例會討論決定,徹底杜絕人為操作或隨意處罰行為,并且給予員工本人知情權和申訴權。也就是說我們把獎懲條例作為管理手段的補充,從而為企業規范管理奠定基礎。制度規范、標準齊全的企業,獎勵員工或者處罰員工都應該以制度或標準為依據,而不能以主管愛好為標準。
最后大家修改的獎懲條例包括八個部分:
一、制訂目的:弘揚正氣,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打擊歪風邪氣,增強企業活力。
二、與其它制度的關系:配套或補充文件。
三、主管部門負責人:管理部長和人事科長。
四、獎懲分類:獎勵分為表揚和獎勵;懲罰分為批評和罰款。
五、獎勵標準:應該表揚的行為;應該獎勵的行為。
六、懲罰標準:應該批評的行為;應該罰款的行為。
七、其它說明:獎懲提議、申訴規定;獎懲額度規定;獎懲決定權限。
八、生效說明:本條例經總經理批準頒布生效。
修改后的《獎懲條例》受到與會員工的高度評價:簡單務實、可操作、可執行、不重疊。本人也很滿意大家集思廣益的制度成果。其思路、方式方法值得廣大中小企業借鑒或參與,故整理出來,拋磚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