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模式的不同對考核體系的影響
銷售組織模式不同,相應的責任、權利分配也不盡相同,考核指標和目標的設計也應有所不同。
目前,總部以下比較常見的銷售組織模式包括:銷售公司制、事業部制、區域分公司(辦事處)制、大區制。四種模式下,總部、分支機構、中間管理機構所承擔的職能是不同的。
例如:在“總部——分支”模式下,總部不但要承擔支持和管理功能,更要承擔大量的服務甚至是事務性管理工作;而在“總部——大區——分支機構”模式下,總部的部分管理職能和事務性工作是由大區承擔的,分支機構的部分權力也屬于大區,大區承擔起了“中間層”的角色。責任和權力到哪里,考核就應當到哪里。對總部、中間管理機構、分支機構的考核模式,必須適合上述組織運作的特點,才能做到責、權、利匹配。
實際操作中,“權力沒到位,考核卻到位了”的情況非常多見,在這種情況下,不但考核有失公允,銷售部門的運行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