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申訴
(一)提交申訴
被考核者有權利了解考核的成績,如對考核結果不服,可以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訴。
考核申訴有效期為績效溝通結束后的一個星期之內。被考核者進行績效考核申訴時需填寫《績效考核申訴表》,交至綜合部。
(二)申訴受理
綜合部接到員工績效考核申訴后,應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向員工直接上級的上級領導、員工直接上級和員工了解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具體情況反映給員工所在部門經理,由被考核者所在部門經理對其考核結果進行復查。綜合部與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員工三方共同協商并尋求解決的辦法。
(三)申訴處理
綜合部在接到申訴后的十個工作日內給予員工答復,并做好相應的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