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學歷造假企業能否因此解除合同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知情權是指企業在招聘員工是了解員工與履行勞動相關情況的權利!秳趧雍贤ā返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因此,如果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有瑕疵,相對方式有權利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有一種情形需要考量:如果一個員工以虛假學歷獲得了單位的一個職位,在之后的3——4年的工作期間,表現特別突出,給單位創造了極大的經濟利益。單位以各種文件都表明該員工工作能力很強,能夠勝任單位的工作,F在,由于經濟危機處于裁員的需要,企業也碰巧發現該員工學歷造假,那么,單位是不是能以《勞動合同法》26條為由主張原來所簽的勞動合同無效呢?
孫軍正顧問為企業支招策略在此,孫顧問提醒廣大企業注意:實踐中發生這類案件,一般都是以企業的敗訴告終。因為多年的工作表現,單位已經認可了造假員工的工作能力,勞動關系一直良好地履行,并不存在瑕疵,所以,單位僅僅以此為由是不能辭退員工的。
但是,公司法律顧問律師可以在這個環節為廣大企業可以做一些制度上的設計,確保單位在裁員減員是處于主動的地位,不必要承擔無謂的人力風險。比如:我們可以把員工的誠信義務上升到是否遵守企業勞動紀律的層面來考核。可以在員工手冊里寫明“本企業崇尚誠信,員工入職后,企業一旦發現員工在招聘過程中有任何不誠信或者欺詐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都是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企業將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資方沒有必要主張合同的無效,直接以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員工的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