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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時間:2020-10-01 10:30:52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借款合同效力如何1

          借款合同效力如何?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吧,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所謂合法的民間借貸,首先必須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企業之間,出于自愿原則的借貸。企業間融資不屬這個范疇。

          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因此要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了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訂立的合同無效以外,下列情況也會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實踐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上面幾種借貸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給社會或者對方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返還借款、承擔損害賠償等等。

        借款合同效力如何2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惫玖鲃淤Y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公司之間拆借資金雖然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確認“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币虼,本文就著眼于討論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時,應如何制作和簽訂借款合同的問題。

          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最簡單的借款合同也必須有如下條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額;3、借款時間。在某些不簽訂正規借款合同的場合,借條同樣可以構成借款關系,簡單的借條一般由借款人書寫為“今借到某某人民幣**元”,并由借款人簽名和注明時間,這樣一張簡單的借條也就具備了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不能僅僅滿足于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準,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采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為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于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于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占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認為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轄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注意這個問題,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就有可能出現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況,費時費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約定一個對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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