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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貨運合同效力作用有哪些

        時間:2020-11-10 11:13:30 貨代員 我要投稿

        貨運合同效力作用有哪些

          貨運合同指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托運人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貨運合同可分為鐵路貨運合同,公路貨運合同,水路貨運合同,航空貨運合同,管道貨運合同等。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貨運合同效力作用,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貨運合同效力作用有哪些

          貨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為:

          托運人的義務

          1)如實申報的義務

          托運人在將貨物交付運輸時,有對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項進行如實申報的義務。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托運人有按規(guī)定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的義務

          在貨物運輸中,根據運輸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國家的計劃安排等,有的貨物的運輸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有的貨物運輸需要先經過有關機關的檢驗方可進行運輸。托運人對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xù)的貨物運輸,應將辦完有關手續(xù)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3)托運人的包裝義務

          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有約定的,托運人有按照約定方式包裝貨物的義務。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所謂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主要是指按照某種運輸工具運輸某種貨物的慣常方式包裝。所謂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主要是指足以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發(fā)生損壞、散失、滲漏等情形的包裝方式。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的,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裝方式或足以保護運輸貨物的包裝方式而交付運輸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4)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時的義務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5)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

          在承運人全部、正確履行運輸義務的情況下,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有按照規(guī)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這是托運人應負擔的主合同義務。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承運人的義務

          1)安全運輸義務

          承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 、滅失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如果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運人的通知義務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負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當然,承運人只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收貨人的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法的情況下,方負有上述通知義務,如果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如托運人在運單上填寫的收貨人名稱、地址不準確,或者收貨人更換了填寫地址或聯(lián)系方式而未告知承運人的,承運人免除上述通知義務。

          收貨人的義務

          1)及時提貨的義務

          收貨人雖然沒有直接參與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但受承運人、托運方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約束,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包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收貨人不及時提貨的,承運人有提存貨物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316條的規(guī)定,在貨物運輸合同履行中,承運人提存貨物的法定事由有兩項:

          一是收貨人不明。這主要包括無人主張自己是收貨人,通過現(xiàn)有證據,主要是貨物運輸合同也無法確認誰是收貨人;以及雖有人主張自己是收貨人,但根據現(xiàn)有證據,包括貨物運輸合同及主張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其即是收貨人等情形。

          二是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主要是指雖有明確的收貨人,但其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貨物。承運人提存運輸的貨物后,運輸合同關系即告消滅,該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收貨人承擔。提存期間,貨物的孳息歸收貨人所有,提存所生費用也均由收貨人承擔。

          2)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般情況下,運費由托運人在發(fā)站向承運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約定由收貨人在到站支付或者托運人未支付的,收貨人應支付。在運輸中發(fā)生的其他費用,應由收貨人支付的,收貨人也必須支付。

          3)收貨人有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

          貨物運交收貨人后,收貨人負有對貨物及時進行驗收的義務。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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