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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2篇
篇一: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探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大。然而,普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無法及時、有效地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現實狀況,進一步加劇了企業間借款活動的發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較為模糊,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態度不一,企業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司題的解釋(一)》第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并沒有關于禁止企業間借款行為的明確規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中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進行罰款并予以取締。其他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則多散見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司題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司題的批復》及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借貸司題的答復》、《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文件中。當時,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理由是企業間借款合同與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雹俚窃摾碛伤罁摹躲y行管理暫行條例》早已于2000年被依法廢止。
現行法律規范不僅沒有關于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還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間接對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借款行為給予了保護。
篇二:企業之間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涵義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資金拆借作為專門金融業務術語,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寸頭資金的信用活動,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短寸頭的向多寸頭的銀行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
本文中所指企業間拆借資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學“資金拆借”這一術語,實際仍是借款合同的涵義,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企業間借款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訂立借款合同,形式聯營或投資而實質進行的資金借貸等。
關于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性質,學界一種意見認為屬于廣義范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另一種意見認為既不屬于有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也不歸類于民間借貸,而應當屬于一種獨立性質的借貸。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是企業間借貸存在著與 自然 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很多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并不能與其完全并論;其次,將借款合同分為有金融機構參加的和無金融機構參加的兩種,也僅是學理上的分類,并無法律上的確定性;再次,考察相應的法律依據, 目前 還沒有關于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 中國 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钡诹粭l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 農村 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基于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于無效。
199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庇捎谄髽I間借款合同屬于合同行為,因此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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