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與成立、生效之間的關系
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比較:
(一) 概念比較
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作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它描述的是締約各方從接觸、洽談到達成合同意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協議的統一體。該動態行為包括締約各方的接觸和洽談,達成協議前的整個討價還價過程都屬于動態行為階段。這包括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諸制度規范和約束,產生行合同義務及締約過失責任。靜態協議是指締約達成合意,合同條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確定,各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得以固定,即合同成立了。
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組成部分,標志著合同的產生和存在,屬于靜態協議。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即形成合意。如張三與李四經過協商,承諾把自用的自行車以200元賣給李四,這樣,張三與李四之間的買賣協議就已經成立。
(二) 合同成立的要件
1、 訂約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 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生效比較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之時并是合同生效之時,但基于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有些業已成立的合同并非馬上就生效,而是必須滿足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或符合法律的要求才會生效。如,2006年5月1 號,張三與李四約定,如果李四的兒子考上北大,張三就送李四家一個電腦。張三與李四之間的協議應是2006年5月1號成立的。但合同真正生效要等到李四的兒子考上北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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