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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
導語: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吧!
順序履行抗辯權
概念解讀
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了雙務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了義務履行的先后順序,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應先履行一方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的,應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但是,后履行一方享有的順序履行抗辯權中,只能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兒的“相應的”通過下面的例子來理解:甲本應先向乙交付價值1萬元的服裝,但是甲只向乙交付了2000元的服裝,甲請求乙支付1萬元的價款,乙享有順序履行抗辯權,但只享有甲未交付的8000元價款,而不享有甲已經交付的2000元的價款。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參考案例
甲公司(承租方)與乙公司(出租房)于2004年1月2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為餐飲、住宿,租期10年,年租金70萬人民幣,付款方式:首付70萬(第一年的租金),乙交付房屋后,甲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兩年后,租金一年一交;
合同簽訂后甲向乙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70萬元,但是乙公司因為房屋的配套設施沒有達到要求,遲遲沒有交付房屋。2004年6月,乙要求甲支付第二年的租金,遭到甲的拒絕。
甲乙簽訂的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從合同約定內容看,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屬于雙務合同。簽訂合同中約定了義務履行的先后順序,乙公司應先交付房屋,甲后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但是,甲在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后,乙遲延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乙在沒有交付房屋的情形下,要求甲支付第二年年租金的額,甲可以行使順序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第二年的年租金。
解決方法
1. 雙方協商
在約定了履行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履行期限屆滿的,雙方就合同的履行順序有爭議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合同可按照協商后的履行。
2. 協商不成,原告起訴
對合同履行順序有爭議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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