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釋遵守哪些原則
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在于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解釋遵守哪些原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合同解釋遵守哪些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合同條款由語言文字所構成。欲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必須先了解其所用的詞句,確定該詞句的含義。因此,解釋合同必須由文義解釋人手,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在于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此,現代合同法奉行表示主義,即主張按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意思加以解釋,即依據合同用語解釋合同。但由于主客觀原因,合同用語往往不能準確地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有時甚至相反,這就要求合同解釋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應全面考慮與交易有關的環境因素,探求當事人的真意。
2.體系解釋原則。體系解釋又稱整體解釋,是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系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關于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解釋的規定,是對這一原則的確認。
3.目的解釋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均為達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項條款及其用語均為達到該目的的手段。因此,確定合同用語的含義乃至整個合同的內容自然須適合于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也規定了這一原則。
合同目的可分為抽象目的和具體目的。前者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釋的總體方向,如果合同條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和無效兩種解釋,應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釋。具體目的是指合同所欲追求的具體的經濟或社會效果,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內容。對此,可分別以下情況加以確定:
(1)合同的目的應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通過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確定的目的;
(2)當事人雙方所欲達到的目的不一致時,以雙方均已知或應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為準;
(3)合同的目的不僅指合同整體目的,還可區分為部分合同目的和條款目的,在進行目的解釋時應予以兼顧。
4.參照習慣或慣例原則。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條款的含義發生歧義時,應按照習慣或慣例的含義予以明確;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時,參照習慣或慣例加以補充。
習慣和慣例是人們在長期反復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或某一類交易關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規則,能夠被廣大的合同當事人所認知、接受和遵從。一些與現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不相抵觸,經國家認可的習慣,還可成為民法的淵源。因此,在合同解釋中參照習慣或慣例,不僅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社會正義和法律的要求。
擴展知識-格式條款的無效情況: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本條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
(1)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否一概無效?應當認為,本條所謂免除責任,是指格式條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條款中已經不合理或不正當地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來的責任,而是現在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其含義不同于合同法第39條所規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2)何謂“對方的主要權利”?一說認為是指法律規定的權利,如消費者的權利;一說認為應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說認為應依合同性質確定。應當認為第三種觀點較為妥當,因為第一種觀點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違反強行法),第二種觀點則無以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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