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規定定試用期期限相關條文
勞動者試用期不能超過幾個月?大多數的員工人進入到一個新工作都會面臨試用期的問題,但是,你們知道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多久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二、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延伸補充: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艅趧诱咴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茋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葎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梢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苿趧诱卟荒軇偃喂ぷ鳎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可知,試用期的長短會受到用工合同期限影響。但總的來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試用期的最短期限為沒有試用期。另外,勞動者就同一份勞動合同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試用期的員工可以不交社保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果雙方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費”,該約定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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