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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同法案例

        時間:2022-07-07 07:21:29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法案例匯編

          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買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合同法案例匯編

          [問題]

          (1)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2)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3)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千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4)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5)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

          (6)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給戍,租期為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成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案:

          (1)涉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依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本題中,乙雖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權,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應由乙承擔牛1死亡的風險。

          (2)涉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產生天然孳息的歸屬問題。依《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本題中,牛2已經交付買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應歸其所有。

          (3)涉及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依《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本題中,踢傷丙的牛3已轉由乙占有和管理,乙應負牛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4)涉及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甲,因此,買受人乙對牛4并無處分權。其與丁訂立的轉讓牛4的合同為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

          (5)涉及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問題。若乙已經將牛4交付給丁,而丁對甲保留牛的所有權并不知情,并已經支付了牛的對價,則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權。

          (6)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歸屬問題。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但買受人乙依買賣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對牛的使用收益的權利,故其與戊訂立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賃合同所取得的租金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應歸屬買受人乙所有。

          (7)涉及定金問題。依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1萬元,而約定的定金為3000元,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過部分可視為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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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案例匯編

              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買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合同法案例匯編

              [問題]

              (1)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

              (2)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3)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千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4)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5)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

              (6)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給戍,租期為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成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案:

              (1)涉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依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本題中,乙雖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權,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應由乙承擔牛1死亡的風險。

              (2)涉及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產生天然孳息的歸屬問題。依《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本題中,牛2已經交付買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應歸其所有。

              (3)涉及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依《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本題中,踢傷丙的牛3已轉由乙占有和管理,乙應負牛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4)涉及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甲,因此,買受人乙對牛4并無處分權。其與丁訂立的轉讓牛4的合同為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

              (5)涉及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問題。若乙已經將牛4交付給丁,而丁對甲保留牛的所有權并不知情,并已經支付了牛的對價,則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權。

              (6)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歸屬問題。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但買受人乙依買賣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對牛的使用收益的權利,故其與戊訂立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賃合同所取得的租金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應歸屬買受人乙所有。

              (7)涉及定金問題。依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1萬元,而約定的定金為3000元,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過部分可視為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