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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范圍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那么大家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嗎?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最后,小編提醒大家,如果你進入單位起滿一年,單位都未與你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時,將被視為單位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這不等于已經簽訂哦!如果用人單位拒簽書面合同,你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資喲!
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公司,待遇為月工資3000元,簽合同時,公司人事說新員工要先簽一份試用期合同,期限為三個月,期間工資為2000元。如果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如果達不到公司規定的業績要求,則公司將不再繼續聘用。工作了兩個月,公司通知我解除合同,理由是“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回復: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公司與萬先生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萬先生如有證據證明公司承諾勞動合同期工資為3000元,而規定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可以要求公司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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