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
太和公司與新村工廠洽商成立一個新公司,雙方草簽了合同,太和公司要將合同帶回本部加蓋公章,臨行前,太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新村工廠須先征用土地并培訓工人后太和公司方能在合同上蓋章,新村工廠出資100萬元征用土地培訓工人,征地和培訓工人將近完成時,太和公司提出因市場行情變化,無力出資設立新公司,要求終止與新村工廠的合作。新村工廠遂起訴到法院。請問:
(1)太和公司與新村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太和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3)新村工廠能否要求太和公司賠償100萬元的損失?為什么?
以下是劉某某寫給律師的一封求助信:我父親于2003年5月8日在我們子女和母親均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協議離婚。法院定于5月27日開庭。在收到傳票之后,母親表示不愿意離婚,在勸說父親的過程中得知他已有外遇,且長達五年之久。我父親現有一套住房,用做旅館,但產權證上只寫了我父親的名字。他有外遇的情況許多人都知道,但也沒有確切的證據,只要一盤錄音帶(父,母,第三者談話的錄音)內有幾句含蓄的表明這種關系,F在第三者常常到家中來,一來父親就將母親趕出去,我母親也不敢言語。母親覺得非常痛苦,但不愿意放棄婚姻。假如你是律師,請回答劉某某的下列問題:
1、如果我母親執意不肯離婚,法院可否判決離婚?
2、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這套住房母親是否有權要求分割?
3、父親有第三者這種行為,母親可否作為受損害方要求賠償?要我們收集父親與第三人同居的證據實在艱難,能否請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取證?
4、聽說協議離婚需雙方出面才可,為何我父親在母親及我們都不知情的情況下能夠要求法院協議離婚?5、聽說我父親已經寫好了遺囑并去公證了,遺囑把父親名下的房產贈送給了他的情人,這是否意味著父親死后母親和我們子女都無權繼承這套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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