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終止原因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終止原因,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二、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擴展知識: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這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當事人雙方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了債務的情況下,債權債務得到清償,合同絕對消滅,不會由此產生新的債權債務。
大陸法系稱此為清償,清償即能達到消滅債權效果的給付。與履行系同義語,區別僅在于,履行是從合同效力的角度而言的,清償是從合同消滅出發所作的描述。因此,履行規則相清償規則是相同的。既然合同法已于第四章中對履行規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所以,在本章中,合同法沒有重新規定清償規則,以使法律簡約。
(二)合同解除。大陸法系將合同解除作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視為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所以,合同解除制度僅限于一方行使解除權的解除,在性質上有別于引起合同消滅的正常原出,故此合同解除不屈于合同消滅制度的范疇。
但在我國以往的`合同法理論以及立法實踐中,從來都以解除權解除和協議解除為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并且認為合同解除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原三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都加以專門規定即是明證。合同法在解除制度的設計上,一方面遵循了中國合同法的習慣做法,堅持將協議解除納入解除的規定中;
另一方面對兩大法系已臻成熟的有關解除權制度予以了吸取,使解除權的法條規定得以完善。進一步地,將解除制度作為合同終止的原因子以定位,使協議解除和解除權解除統一于引起合同消滅的結果之上、兩者在性質上的差異由此得到調和。這種立法體例安排可謂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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