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理解合同法的內容,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兩則案例并為大家分析,希望能對大家的理解有所幫助。
一、如何認定媒婆收取“說媒費”的行為?
案情簡介
單身男子劉某請求村里“紅娘”趙某幫忙說媒,經過趙某的介紹與撮合,劉某和唐某終于走入婚姻的殿堂,劉某主動給了趙某5000元的“說媒費”表示感謝;楹笠荒辏瑒⒛撑c唐某爭吵不斷,二人協議離婚。劉某稱趙某收取的5000元“說媒費”于法無據,系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趙某辯稱,其為劉某和唐某牽線搭橋需要支出一定的勞務,且兩人已經結婚,說明婚介成功,所得5000元是勞務中介費,收費合理合法,不同意退回。劉某遂將趙某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紅娘”給人牽線搭橋、介紹婚姻而收取“說媒費”是否合法?對此有以下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紅娘”給人介紹婚姻收取“說媒費”合法。“紅娘”給人說媒從性質上看與居間合同相似,“紅娘”是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劉某作為居間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向媒人支付報酬。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說媒費”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劉某。因為收費項目應當有相應的國家機關審批,并對收費標準進行核定,趙某沒有經營正規婚姻介紹機構,不具備婚姻介紹的資質,其收取“說媒費”是亂收費,是不合法的,容易擾亂社會秩序。
第三種意見認為,農村“紅娘”給人說媒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其獲得報酬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但因說媒行為產生必要的費用,則可以請求給付必要的勞務支出。
法官說法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下面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關于“說媒費”是否適用居間合同的問題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雖然“紅娘”幫他人說媒的行為從性質上看與居間合同相似,但居間合同不適于人身關系,說媒對象和“紅娘”之間無法形成委托人和居間人的關系,所以“說媒費”不適用居間合同。
第二,關于“紅娘”能否收取婚介報酬的問題
我國沒有哪部法律法規提及“說媒費”“紅娘費”“婚介費”,本案中趙某系一農村老婦,給人說媒全憑三寸不爛之舌,他沒有經營正規婚姻介紹機構,不具備婚姻介紹的資質,他不得請求支付婚介報酬。他收取劉某的“說媒費”沒有法律依據,該5000元系不當得利。
第三,關于“紅娘”能否收取勞務支出的問題
“紅娘”介紹相親,幫人說媒,為他人牽線搭橋,必定會耗費一定的精力和時間,也需要一些費用的支出。從情理上講,如果幫人說媒自己花費的時間和支出的費用得不到補償,恐怕沒幾個人愿意“舍己為人”當“紅娘”。所以,對于“紅娘”牽線搭橋必要的勞務支出費用的訴求,應當適當予以支持。
第四,關于贈與“紅娘”財物的效力問題
“相識相愛是緣分,走入婚姻不容易。”男女一方或者雙方以及其父母都能認識到這一點,自愿贈與“紅娘”若干金錢或財物,應解釋其為有效。“紅娘”可以男女一方或者雙方以及其父母給的干金錢和財物進行受領并保有,給付方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媒人返還。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原告劉某以被告趙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5000元錢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請求減少違約金應在什么時候提出?
案情
2013年5月10日,重慶意境傳遞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境公司)與凱里市馨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馨怡公司)簽訂《廣告服務合作協議書》,約定由意境公司為馨怡公司開發建設的“御景上城”項目工程提供品牌推廣及廣告服務,馨怡公司支付廣告費57.6萬元,并約定若馨怡公司逾期付款,則按合同總價的0.2%/天計算滯納金。合同簽訂后,意境公司依約履行義務,但馨怡公司未支付尾款5.76萬元。意境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馨怡公司支付5.76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訴訟中,自愿降低違約金計算標準,以合同總價為基數,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違約金。原審中,馨怡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應訴答辯。
裁判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認為,馨怡公司拒不到庭應訴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馨怡公司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的滯納金實為違約金。意境公司自愿降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應予尊重。遂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判決:一、馨怡公司支付意境公司廣告費5.76萬元,并自2014年5月15日起以57.6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支付違約金至付清時止;二、駁回意境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送達后,馨怡公司未上訴。判決生效并強制執行完畢后,馨怡公司以原判認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按延期付款金額的10%或者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
重慶五中院經再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應當在什么程序中提出,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處分原則及再審程序的功能設置,可以探知請求減少違約金只能在原審程序中提出。
1、權利一經放棄不得復效
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其中,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行使的方式可概括為“我可以,你必須。”抗辯權系權利人享有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其目的在于延遲、排除、縮減請求權的行使,權利行使的方式可概括為“你主張,我拒絕”。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方可主動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向守約方請求減少違約金,也可提起訴訟,此時,請求減少違約金屬于請求權。違約方也可以在應訴時提出減少違約金的抗辯,此時,又屬于抗辯權?梢姡埱鬁p少違約金具有請求權和抗辯權的雙重屬性。在司法實踐中,違約方提起訴訟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案件非常少見,絕大多數是以抗辯權的方式行使。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權利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法諺云:“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人”,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而不行使的,可能導致權利失效。權利失效后,除非對方當事人認可,效力不能恢復。
實踐中,逾期付款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一般應當認定為逾期付款部分的資金占用損失。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畸高。訴訟中,意境公司自愿將違約金計算標準降低為以合同總價款為基數,按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但由于馨怡公司未履行部分僅占合同總價的10%,以合同總價為基數計算違約金,仍明顯高于違約給意境公司造成的損失,馨怡公司有權請求人民法院進一步予以減少。馨怡公司在原審中不應訴答辯,應視為對相應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放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減少違約金。一審判決后,馨怡公司也未提起上訴,再一次放棄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權利。判決生效執行完畢后才申請再審,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再審應當不予支持。
2、民事再審程序應當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并重的原則
再審程序是審級結構之外的非常救濟程序。原審裁判生效后,原則上應當維護訴訟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但為了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民事訴訟法設置再審程序,旨在糾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實體上確有錯誤的裁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民事再審程序的審理范圍受原審訴訟請求和再審訴訟請求的雙重約束。如前分析,當事人請求適當違約金具有請求權的性質,當事人在原審中放棄該權利而在再審程序中重新主張的,超出了原審的審理范圍,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審理。
綜上,本案即使存在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情形,再審程序也不能改判,這也有利于引導當事人充分利用審級制度主張權利,防止“不打二審打再審”,損害司法權威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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