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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制訂教育廳合同管理制度。
教育廳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及各職能部門、下屬非法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凡涉及學校及所屬單位、部門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事項,均應當訂立合同。
第四條 學校依法規范和完善對各類合同的全過程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分類歸口、分級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學校各單位在辦理相關合同業務工作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簽訂,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二)確保真實履行,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三)積極有效監控,保證合同資料的完整性;
(四)及時處理糾紛,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知悉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章 合同的分類與管理
第七條 學校合同分為(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辦學、科學研究、財務、采購、基本建設、資產、后勤及服務、捐贈、非經濟類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學校授權的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歸口管理。
第八條 學校合同按重要程度可分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合同為重大合同;
(二)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必須由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辦理的合同或其他集中采購合同為重要合同; 涉及校名、校譽使用的合同屬于重要合同;
(三)其他由學校二級單位承辦的合同為一般合同。
第九條 科研合同的分類與管理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非經濟類合同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按重要性原則分類。凡擬以學校名義與政府、企事業單位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為重大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事務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門分為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合同承辦單位、管理監督檢查單位,各部門依各自權限和職責實施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黨政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校法律顧問室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咨詢,依法提出建議;對各類合同范本進行法律審核;協助承辦單位處理合同糾紛;
(二)與內控辦共同確定合同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或承辦單位;
(三) 統一保管并按規定出具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四)負責全校各類合同印章的審定、刻制與委托。
第十三條 歸口管理部門指學校相關業務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訂歸口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依法負責歸口合同范本的草擬(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采用);
(三)負責歸口合同草案的業務審核工作;
(四)負責將歸口的重大合同草案提交學校決策會議;
(五)負責指導合同承辦單位認真履行合同;
(六)負責指導、協助合同承辦單位處理糾紛;
(七)負責本部門歸口管理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八)負責歸口管理的合同業務審核人員的培訓。
第十四條 經費的使用單位或經濟活動的行為主體為相應合同的具體承辦單位,承擔合同業務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所承辦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委托代理權限、經營范圍、履約能力、經濟實力、社會信譽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
(二)負責合同的洽談和草案起草,并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三)負責合同的具體執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學校匯報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四)負責處理合同糾紛;
(五)負責合同驗收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將合同及時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學校檔案館存檔。
合同承辦單位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可根據工作分工和學校授權,分為主要承辦單位和協助承辦單位,由主要承辦單位承擔上述職責,具體分工由主要承辦單位進行協調或申請黨政辦公室進行協調。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監督檢查單位是學校審計處和內控體系建設委員會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內控辦),主要職責如下:
審計處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校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重要及重大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前的審核工作;
(二)負責對前期審核通過的最終合同文本備案;
(三)負責重要及重大經濟合同結算的相關審計工作;
(四)承擔學校規定的其它相關經濟合同的審計職責。
內控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合同管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運行的有效性做出判斷,建立健全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制定合同審核意見書、合同變更審核意見書、合同糾紛處理單的樣本;
(三)負責對合同業務流程優化以及關鍵控制節點的控制程序提出建設性意見;
(四)按照內控規范的要求承擔學校規定的合同審核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審核與簽署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與對方訂立合同之前應當進行相關調查,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
第十八條 合同應當由學校的承辦單位負責(或為主)起草。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采用,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補充、修改,依法維護學校權益;有關科研合同,項目委托單位有制式合同和專門要求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
合同確有必要由對方草擬的,承辦單位應就合同條款積極進行談判,歸口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合同內容,切實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大宗物資采購業務,以及工程項目業務等,單筆支出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含1萬元)的,一律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第二十條 合同條款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其他根據合同的種類、標的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數,補充協議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證或見證,合同中的定義條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技術、商業秘密的保護,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 根據合同的類別,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文本由學校持有若干份,分別用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備案、檔案館存檔、承辦單位保存、審計處備案、計劃財務處的報銷憑證等。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承辦單位應將合同草案提交歸口管理部門,由歸口管理部門依次進行業務審核,必要時提交法律顧問室進行法律審核;重要及重大經濟合同,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審計處審核,其他經濟類合同由審計處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辦法進行審核;重大經濟合同還需提交內控辦審核。
合同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由歸口管理部門送交相關部門審核;對于法律關系特別復雜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法律顧問室進行個案研究。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上述程序審核后,須經過下列方式取得授權方能簽署:
(一)重大合同,按照黨政議事規則提請學校決策會議審定,審定后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簽署。
(二)重要合同,凡必須由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辦理的,在校長授權的前提下,由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或按有關規定由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報請主管校領導簽署;其他集中采購的合同,在校長授權的前提下,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或按有關規定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報請主管校領導簽署。
合同事項涉及兩個及以上校領導分管工作的,報請校長簽署或校長授權簽署。
(三)一般合同,在校長授權的前提下,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四)取得授權的機構或人員須授權他人代為簽署的,應填寫授權委托申請書報校長審批。
(五)除根據學校文件規定取得授權外,其他需要申請授權的,合同承辦單位需履行相應的授權委托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未經學校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或本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學校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負責合同的履行,按照議事規則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匯報,必要時向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報告合同執行情況,協調解決或請求學校協調解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問題,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及時和正確的履行,全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合同承辦單位在向對方當事人發出或簽收確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的書面憑證之前,應事先與校法律顧問溝通,不得擅自向對方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第二十六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依其權責,督促和協調合同承辦單位依法依約履行合同,協助承辦單位解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問題。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的,合同承辦單位可以提請主管校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幫助,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無故拒絕。
第二十七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承辦單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有約定外,不得擅自改變或轉讓合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變更和終止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發現簽約時的條件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將給學校造成損失時,或合同承辦單位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終止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電報后,應當及時告知歸口管理部門,并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向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校領導請示,按照議事規則必要時向校長請示,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條 變更合同事宜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合同訂立、審核與簽署程序進行。
第五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合同糾紛應爭取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約定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學校需要向對方主張權益的,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仲裁或訴訟,或通過向對方發送主張權益的函件,中斷訴訟時效,同時應注意避免損失擴大。
第三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以承辦單位為主進行。發生糾紛時,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報告,根據合同的重要性,必要時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向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校領導、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報告,同時應迅速收集有關證據,研究應對的對策和方案,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解決的建議,經學校同意后抓緊進行解決。
因合同糾紛引致仲裁或訴訟的,承辦單位應按法定程序,及時依法應對和處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單位、歸口管理部門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應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糾紛處理完畢,應形成書面報告,說明糾紛處理的過程和結果,并應對發生糾紛的原因做出分析,學校受到損失的,要說明造成損失的原因和責任以及為防止損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合同的驗收、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合同驗收的組織工作。納入學校集中采購程序的合同,按相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參加驗收工作。未納入學校集中采購程序的合同,在驗收時重點核對合同條款中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由承辦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歸口管理部門、非本單位的有關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工作完成后應由承辦單位形成驗收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合同事項時,應該重視對合同文本及合同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資料管理制度,加強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資料和秘密外泄;應該按照各自權責負責本部門經手和管理的合同資料的收集、保管和歸檔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合同資料在合同終結后1個月內,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送交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備案(非經濟合同不需在審計處和計劃財務處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于無故不提交備案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報請學校對承辦單位提出批評,責令其改正。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合同備案登記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備案登記資料。
第三十八條 合同資料的歸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合同承辦單位和管理監督檢查單位依照各自權限對學校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與指導,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學校并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四十條 學校及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進行問責,予以紀律處分及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簽訂合同的;
(二)簽訂有重大缺陷合同或無效合同的;
(三)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四)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五)丟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關文件的;
(六)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的;
(八)玩忽職守,不積極認真履行合同,引起糾紛的;
(九)發生糾紛后,隱瞞情況或不及時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十一)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十二)泄露學校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的;
(十三)合同用印違反學校規定的;
(十四)不按規定收集、保管合同資料及將合同提交備案和存檔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造成學校損失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學校人事、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由人事處負責制訂。
第四十三條 學校各獨立法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自行規范合同管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內控辦負責解釋。
教育廳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發〔2004〕3號)和《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皖發〔2004〕15號),加強和改進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推動我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管理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人文社會科學發展規律,注重成果轉化,大力提高科研質量和創新能力,為安徽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服務,促進我省人文社會科學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管理貫徹“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公平競爭,擇優立項;優先支持有特色的人文社科研究,加強基礎研究,強化應用研究,鼓勵對策研究,支持傳統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扶持青年人文社科研究工作者。
第四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省教育廳負責制訂人文社科研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課題指南;制訂項目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立項;負責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和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重點項目成果的鑒定工作。
各高校負責制訂本校項目管理辦法,并進行日常管理;組織本校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的申報、跟蹤檢查、結項審查及成果驗收工作。
省教育廳和各高等學校共同做好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類別與項目申報
第五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是省教育廳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學校設立的各類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的總稱。包括: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和人文社科研究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專項科研計劃項目(以下分別簡稱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專項課題)。
(一)重大項目。指為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設立的、圍繞基地學術發展方向進行研究的項目。選題由重點研究基地根據本基地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經所在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招投標。
(二)重點項目。指以課題組為依托,以解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以及人文社科基礎學科領域重大問題為研究內容的項目。選題由省教育廳向全省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實際應用部門征集,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標。重點項目也可從各校申報的項目中評審產生。
(三)一般項目。由申請人根據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科發展規劃、自身研究特長和以及前期研究積累自行設計。
(四)專項課題。省教育廳根據需要設立相關學科領域的專項課題。學?梢愿鶕䦟W科建設發展和人才培養的需要設立專項課題,由省教育廳組織評審。學校接受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委托,并由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提供經費資助的項目,經省教育廳組織評審通過后,可以作為專項課題立項。
第六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申報工作由省教育廳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征集并確定重大項目、重點項目選題。第三季度發布各類項目的申報通知、招標公告,集中受理申報材料,并組織評審。第二年第一季度公布評審結果。
第七條 各高等學校應結合學校實際和學校、教師學科、專業特點,統籌規劃,統一部署,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有針對性地組織申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申請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高等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備獨立開展及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身體健康,能作為項目實際主持人,承擔項目實質性研究工作,組織其他參與人開展項目研究。
(二)申請人每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重大項目、重點項目限高等學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申報。一般項目高等學校在編在崗人員均可申報,但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申報的一般項目,在立項比例上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比例每年另文規定。專項課題的申請者須獲得學;蛭胁块T的經費資助,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應組成課題組。課題組成員一般不得少于3人;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申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不得超過2項,否則不予受理。申報應用研究項目,提倡吸收實際工作部門的同志參加。鼓勵根據實際需要吸收校外專家學者加入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對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跨行業組織優勢力量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究的項目優先資助。
(四)申請人所在學校積極支持,提供配套經費和良好的科研條件、管理服務。
(五)已主持國家級或省部級或省教育廳項目尚未結項者,不得申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已獲準立項的國家級項目或省部級項目或省教育廳項目以及上述項目的子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八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每年評審一次。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自批準之日的下個月當日起計算研究周期。成果形式為論文、研究報告等的項目,研究周期不超過1年,成果形式為系列論文(3篇以上)的項目,研究周期不超過兩年,成果形式為專著的項目,研究周期不超過3年。在特殊情況下,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論文等的項目,最多可申請延期半年,成果形式為專著、系列論文的項目,最多可申請延期一年。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立項
第九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一律實行網上申報。申請人通過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管理信息平臺填報《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由所在學校進行初評并向省教育廳推薦。省教育廳有關職能部門對各校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并予確認。
第十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視不同情況分別組織網絡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
(一)網絡通訊評審實行匿名制。評審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獨立評審,提出是否立項的建議并簡要說明理由。
(二)會議評審公開進行。評審專家在經過充分評議后,進行無記名投票,獲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數票通過方能立項。
(三)對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國家特殊目的的項目,由省教育廳另行規定評審立項程序。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評審貫徹公平競爭、擇優資助的原則。評審的基本標準是:
(一)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鼓勵面向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的項目研究,鼓勵理論聯系實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回答新問題的理論探索和研究。
(二)具有學術前沿性,預期能產生具有創新性和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鼓勵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應用研究,鼓勵新興學科、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研究。
(三)研究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四)申請人及參與人對申報的項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準備,有完成項目研究所必須具備的時間和條件。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
(五)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合理。
第十二條 完善評審制度,嚴格評審紀律。
(一)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度。省教育廳建立并及時更新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被評項目所在的學科專業領域,承擔過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重點項目或省部級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項目。
(二)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組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分別來自不同的單位(不含申報者所在學校),且不得是被評項目的參與人。
(三)建立專家信譽保證制度。評審專家必須廉潔自律,評審期間,不泄漏本人作為評審專家的身份,不與項目申請人私下接觸,不接受項目申請人任何宴請或禮物,不泄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項目評審結束后,省教育廳對評審情況進行評估,建立專家信譽度檔案。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在正式下達項目立項通知前,對項目評審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實行學校管理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省教育廳委托學校對本校教師承擔的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省教育廳在必要時組織檢查或抽查。
(一)項目經批準立項后,申請人填報的項目申請評審書即為申請人和學校與省教育廳簽訂的合同。該合同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的約定。
(二)項目申請人即該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合同規定,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并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在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享有經費使用和項目研究分工的自主權。
(三)學校應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課題組成員按合同約定完成項目研究,并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學校應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管理檔案,包括:項目申請書、立項通知書、中期檢查表、結項審查表、《結項證書》和成果原件或復印件(包括封面、目錄、版權頁,下同)。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中期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展;研究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項目的中期檢查由各校自行組織,一般應在每年12月進行,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研究周期超過一年的項目應填寫《項目進展情況報告書》,報告項目研究的進展等情況。中期檢查結束后,各校應撰寫年度檢查報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年度檢查報告》和《項目進展情況報告書》報省教育廳有關職能部門。
省教育廳在每年第一季度通報項目中期檢查情況。對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的項目、無故不接受中期檢查或中期檢查不合格的項目,進行通報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經批準下達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要履行報批手續。
變更項目負責人或依托學校,須由原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學校提出申請,報省教育廳批準。變更項目研究周期,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由依托學校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學校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嚴格把關。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作撤項處理:
(一)項目實施情況表明,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研究項目;
(三)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無故不接受中期檢查或中期檢查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間內仍不改正;
(四)在規定的項目研究周期內,未能完成研究任務;
(五)項目負責人調離原學校,且不能承諾按照規定完成項目研究。
凡被撤銷的項目,由依托學校追回已撥經費,用于本校自選項目的研究;省教育廳在3年內不受理被撤銷的項目負責人的各類項目申報。被撤銷的項目負責人調離原學校的,由原學校將撤銷項目的通知發送其所在單位。
第十八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嚴格遵守下列各項保密規定:
(一)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項目研究活動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數據、內部文件資料僅限于項目內部使用,不得公開。
(三)項目研究活動中有關涉密和敏感問題的專項調查、學術會議和其它學術活動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
(四)涉及保密內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記備案;報送有關部門要通過機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網,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送。
第五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經費管理,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教計〔2005〕20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經費,由省教育廳根據年度財力和項目申報情況統籌安排。項目依托學校也應根據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項目經費。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資助的人文社科項目經費,必須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原則,歸口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要明確科研、財務等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中的職責、權限,建立健全項目經費管理責任制。
(一)學?蒲泄芾聿块T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財務部門參與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承擔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經費管理的相應職責。
(二)項目負責人要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嚴格執行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保證將項目經費用于科研本身。項目結項時,項目負責人應會同依托學校財務部門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三)依托學校對項目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有力,確保項目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托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圖書、設備等屬于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依托學校,其中的固定資產必須納入依托學校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包括:
(一)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打印、復印、謄錄、制圖等費用。
(二)數據采集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而開展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三)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它費用。
(四)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采集分析數據所需器材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上網費和軟件費等。
(五)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項目開題、專題研討、成果鑒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六)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
(七)勞務費:指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貼,以及非課題組成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八)印刷費:指打印、謄寫調查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的費用。
(九)管理費:指項目依托學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項目的費用。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管理費應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的5%(重點研究基地項目不應收取管理費),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十)其它: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完成后,均需進行驗收和結項,履行必要的結項手續。
(一)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的成果必須注明“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字樣及項目名稱、項目批號,未標注的不予承認。項目最終成果由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并至少要有一項成果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署名人,否則不予結項。
(二)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最終成果鑒定工作由依托學校組織,鑒定專家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主要由校外同行專家組成;成果鑒定合格者方可申請結項。
成果標注符合本條(一)款規定,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免于鑒定:
1、論文類成果已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以及CSSCI來源期刊上發表;
2、專著類成果已經正式出版;
3、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或國家一級行業學會或省教育廳三等以上獎勵;
4、研究咨詢報告提出的觀點、建議被市級以上黨政機關或大型企業采納并取得實際效果;或市廳級以上黨政主要領導明確批示在實際工作中予以采納、推廣;
5、成果涉密,不宜公開,質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有關部門或專家的認可。
(三)申請結項須填寫《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結項報告書》,提供最終成果原件或復印件和鑒定專家簽名的鑒定材料,經依托學校審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依托學校匯總統一報省教育廳辦理《結項證書》。結項材料由依托學校存檔。
(四)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負責人是否按照項目合同規定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是否與立項通知書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申報重點項目,成果形式為專著,如批準為一般項目,可以以論文形式結項,但不得少于兩篇),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合理合法。研究(咨詢)報告應有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并詳細注明采納的內容和產生的效益。
對成果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作撤項處理,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和其通過省教育廳申報的其他各類項目。
(五)省教育廳及時在安徽教育網公布各校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立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完成情況獎懲制度。對項目完成情況好的學校,省教育廳將予以通報表揚,并作為科研管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的重要參考;對完成情況不好的學校,將視情限制申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和其通過省教育廳申報的其他各類項目。
第二十六條 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成果評價體系。
對項目成果的評價實行以同行專家評議為主,文獻計量檢索為輔的評價制度。注重成果的創新性、學術性、實用性。同行專家對成果的進行鑒定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或其中的某個方面作出評價:
(一)在理論創新上的貢獻;
(二)在資料整理上的貢獻;
(三)在學術觀點綜合上的貢獻;
(四)在學科發展和知識普及上的貢獻;
(五)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上的貢獻;
(六)學風是否嚴謹;
(七)其他。
第二十七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成果的效益。
(一)各類項目結項時,須同時報送成果摘要報告,簡述本成果學術價值、創新內容、社會影響等情況,經依托學校審核后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可向有關媒體推薦刊登,或結集出版。
(二)鼓勵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教學轉化,為培養優秀人才服務;向決策咨詢轉化,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科學決策和管理服務;向社會普及轉化,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服務;向文化產品轉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服務。
(三)項目負責人應注意收集項目成果的引用、轉載、采用、獲獎、進入教材、產生效益等情況,由依托學校擇優報省教育廳。對通過一個項目形成一個創新領域、一支創新團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其成功經驗。
(四)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成果庫和學術精品庫。省教育廳將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成果庫,收錄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成果。成果庫分設實物展示庫和電子文本庫,并從中遴選優秀成果,建立“學術精品庫”,面向高等學校和社會開放。項目負責人應注意保留項目成果電子數據(以正式出版的為準)。各校在辦理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結項證書》時,應同時提供項目成果的電子材料。
(五)各高等學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工作。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咨詢報告、調研報告,應在提交有關部門的同時,報送省教育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是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管理的一般性規則,各類項目可根據需要據此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安徽省教育委員會科研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教科技〔2000〕01號文件)中的有關人文社科項目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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