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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由國稅負責征繳。文化事業建設費對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采用兩種方式征繳。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
(1)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需要注意的是,廣告設計、廣告品的文印曬圖不屬于廣告服務,要厘清廣告展示與會議展覽展示的區別,在征繳時需要正確劃分。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文藝表演、文化活動、體育表演不屬于娛樂服務,旅游公司應旅游者要求組織安排的文娛服務也不屬于娛樂服務,不屬于征繳文化事業建設費范圍。
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是指發布、播映、宣傳、展示戶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在我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對于提供廣告服務僅僅是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包括廣告代理),從事廣告服務的`個人無需再繳納該費。而對于提供娛樂服務的,則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均需按規定征繳。
境內繳納義務人和境外來華并在境內設有經營機構的繳納義務人,按照繳納義務發生事件、繳納地點、繳納期限與相應服務的增值稅相同。境外來華并在境內提供應征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則由接受方作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對于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發生上述情形的,由廣告服務接受方扣繳。來華文藝演唱會、藝術體操表演等不屬于征繳范圍。
由于廣告服務與娛樂服務在經營模式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在應繳費額的確定和計算上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前者可以差額征繳,后者全額征繳。
計算文化事業建設費時所依據的銷售額是包含增值稅的含稅銷售額,這是與其他稅費的一個重要的區別點。
提供廣告服務實行差額征繳,即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沒有支付的,則全額繳納。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3%
對于允許實行差額征繳的,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主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娛樂服務營改增過渡期間的營業稅發票、符合規定情形的扣繳的增值稅完稅憑證等。
提供娛樂服務實行全額征繳,即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文化事業建設費原則上與增值稅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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