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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關于廣宣費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廣宣費稅前扣除問題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一、一般企業的扣除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應該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二、特殊行業的特殊規定
(一)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扣除限額比例給予提高到30%。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適用范圍:1.化妝品企業的包括制造企業和銷售企業,即俗稱在生產、銷售環節均可以按此執行。2.醫藥和飲料企業只能是生產制造企業,與化妝品不同,銷售企業按照一般規定執行。3.酒類生產制造企業不可以按照特殊政策執行,只能按照一般規定執行。
(二)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聯企業簽訂分攤協議的可以轉移扣除
(一)適用于關聯企業,不是關聯企業不可以轉移扣除。
(二)雙方之間必須是簽訂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
(三)對于擬轉出的一方企業,只能對實際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才按照分攤協議進行轉移扣除,由接受方歸集扣除,并且轉出方不得重復扣除。
(四)實行限額內按照分攤協議可以將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進行轉移扣除,但分攤協議中必須注明。
(五)接受轉移歸集并扣除的企業,對于按協議轉移分攤并扣除的部分可以直接稅前扣除。該企業在按照規定計算本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時與轉移扣除部分無關。A公司和B公司是關聯企業,根據分攤協議,A公司在2016年發生的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30%歸集至B公司扣除。假設2016年A公司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B公司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萬元。
A公司當年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對于A公司來說:2016年,公司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000×15%=300(萬元)。
A公司可轉移到B公司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為扣除限額的30%,即300×30%=90(萬元),而非500×30%=15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00-90=21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300=200(萬元),而非500-210=290(萬元)。
B公司2016年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5000×15%=750(萬元)。接受歸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占用本企業的扣除限額,B公司除可按規定比例計算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扣除外,還可以將A公司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9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即本年度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750+90=84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750=250(萬元),而非1000-840=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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