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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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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執法
稅收執法
稅法運行的中間環節,都是指狹義的稅收執法含義而言。
即:專指國家稅收機關依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將稅法的一般法律規范適用于稅務行政相對人或事件,調整具體稅收關系的實施稅法的活動。
(一)稅收執法的特征——6個
(1)稅收執法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稅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救濟性。
(3)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稅收法律主義在執法領域的要求。
(4)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5)稅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行政救濟不影響稅務機關執法決定的執行。
(6)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二)稅收執法基本原則: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體要求:
(1)執法主體法定;
(2)執法內容合法;
(3)執法程序合法(包括步驟、形式、順序、時限);
(4)執法根據合法(包括法律根據、事實根據)。
2.合理性具體要求:
(1)公平原則;
(2)公正原則;
(3)比例原則(核心內容,包括: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損害性)。
合理性原則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三)稅收執法監督
重點是三個特征:
1.稅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是稅務機關。非稅務機關的組織或者個人,如審計機關,也可以依法對稅務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但這不屬于稅收執法監督的范圍。
2.稅收執法監督的對象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同于稅務稽查)。
3.稅收執法監督的內容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具體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
(1)事前監督: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制度。
(2)事中監督: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
(3)事后監督:稅收執法檢查、復議應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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