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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公文寫作與處理要求
1、寫作基礎知識
主題是文章的統帥和綱領,是文章的核心;主題源于材料,主題不能先行,必須從實際出發,從材料中引出主題。實用文體主題的表現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闡述;②單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標題。
文章結構安排的環節主要包括:選擇角度;設置線索;安排層次;劃分段落;設計開頭與結尾;處理過渡和照應等。文章的結構應達到嚴謹、自然、完整、統一
文章常用的表達方法有敘述、描寫、議論、說明,其中議論的方法又可具體分為:①例證法;②喻證法;③類比法;④對比法;⑤反駁法;⑥歸謬法。
語言運用的基本要求:合體、得體,準確、順達,簡潔、明快,生動、有力。
2、公文的特點和種類
公文,也稱公務文件,是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規范體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記錄,其區別于圖書、情報、資料等事物的個性點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發;②具有法定的現實執行效用;③具有規范的體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文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如下分類:
根據形成和作用的公務活動領域,公文可分為通用公文和專用公文兩類。
根據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為對外公開、限國內公開、內部使用、秘密、機密、絕密六類
根據行文方向,公文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類。
根據內容的性質,公文可分為規范性、領導指導性、公布性、陳述呈請性、商洽性、證明性公文。
根據處理時限的要求,公文可分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類。
根據來源,在一個機關內部可將公文分為收文、發文兩類。
3、政府系統的通用公文文種
規范性文件
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規定。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
辦法。用于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領導指導性文件
命令。用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旅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通知。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陳述呈請性文件
議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調查報告。用于反映調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與規律。
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答、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4、黨政機關的通用公文文體
規范性文件
條例。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規定。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領導指導性文件
決議。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意見。對于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通知。用于發布黨內法規、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公布性文件公報。用于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陳述呈請情文件
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機關之間的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5、公文文體與結構常識
應用文體區別于其他文體的特殊屬性主要有直接應用性、全面真實性、結構格式的規范性。
公文屬于特殊應用文,其區別于一般應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現為:被強制性規定采用白話文形式;兼用議論、說明、敘述三種基本表達方法。
公文的基本組成部分有:標題、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簽署、主題詞。
公文的其他組成部分有文頭、發文字號、簽發人、保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附件及其標記、抄送機關、注釋、印發說明等。印章或簽署均為證實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實性及公文效力的標志。
6、公文格式排版規定
保密等級:“絕密”“機密”“秘密”標注后,加“★”,必要時加期限,3號或4號黑體。
緊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級下一行,字號字體同保密等級。
發文字號:位于文頭下方,居中;如有簽發人,居左,兩者排一行,3號或4號仿宋字。
簽發人:發文字號右側,空一格,字號字體同發文字號。
標題:標題由作事、事由、文種組成,字數一般不超過50字;除出現法規、規章的標題外,不用書名號;具體形式有齊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號形,公文如經會議討論通過或批準的,應加題注,即用圓括號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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