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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考點分析

        時間:2024-10-19 19:54:00 事業單位招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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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事業單位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考點分析

          無論是宣告失蹤還是死亡都需要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宣告自然人失蹤或是死亡。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今年事業單位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考點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不同

          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下落不明的狀態。下落不明的期限從自然人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宣告失蹤要求下落不明滿2年;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普通期間為4年,特別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不受時間限制。

          二、申請人不同

          無論是宣告失蹤還是死亡都需要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宣告自然人失蹤或是死亡。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是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利害關系人(主要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并且沒有順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限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利害關系人,前一順序的人不申請,后一順序的人不得申請。但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習題演練】

          吳某和其妻李某育有一子小吳,吳某在一次外出后不知所蹤,長達5年之久。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小吳和李某都能向法院申請宣告吳某死亡;

          B.若李某不同意宣告吳某死亡,則小吳不能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申請,但是可以提起宣告失蹤的申請;

          C.李某必須先申請宣告吳某失蹤,才能申請宣告吳某死亡;

          D.李某既可以申請宣告失蹤,也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答案】BD。解析: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但是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限制,吳某的配偶李某是第一順序,兒子小吳是第二順序,在第一順序的申請人不同意宣告死亡時,第二順位不能申請,所以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所以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三、公告期不同

          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后,法院要對外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滿,下落不明的事實得以確認,法院應當以判決的方式宣告其失蹤或是死亡。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是3個月;宣告死亡普通失蹤的公告期是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

          四、效力不同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使得失蹤人不確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得以確定,但效力卻不同。宣告失蹤之后,失蹤人的人身關系沒有影響,但他的財產被代管,財產代管人應以有利于管理失蹤人財產為原則。法院指定的財產代管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財產代管期間,財產代管人可以替失蹤人主張債權,履行債務;宣告死亡之后發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消滅,其配偶可以單方決定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財產發生繼承。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實際上仍生存,其實施的法律行為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為準。

          【知識鏈接】

          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自然死亡前所生的子女對其在宣告死亡地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宣告死亡地的遺產自繼承開始時即宣告死亡時確定繼承人,宣告死亡后所生的子女是在繼承完畢后出生的,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也不享有宣告死亡地遺產的繼承權回復請求權。

          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自然死亡前產生的新財產,原配是否享有繼承權取決于是否撤銷死亡宣告,如果沒有撤銷死亡宣告,婚姻關系消滅,原配不具有繼承權;如果撤銷了死亡宣告,原配未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此時有繼承權,原配已再婚的則沒有繼承權。

          五、撤銷后的效力不同

          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失蹤或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無順序限制),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或是死亡宣告。宣告失蹤被撤銷后,財產代管人應該返還代管的財產;宣告死亡被撤銷后,婚姻效力上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又喪偶的,婚姻關系不恢復。收養效力上,經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后,可以恢復父母子女關系。財產效力上,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者適當補償,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返還,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習題演練】

          甲是A市人,2009年4月3日,因其下落不明滿5年被法院宣告死亡,甲在A市的遺產由配偶乙和女兒丙繼承。實際上,甲仍生活在另一城市B,與丁育有一子戊,并投資賺了10萬。2009年10月28日,甲立下自書遺囑,指定戊繼承其所有財產。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若甲撤銷了死亡宣告,則可以要求乙和丙返還繼承的遺產;

          B.在甲自然死亡后,戊可以根據遺囑要求乙和丙返還從甲處繼承的A市遺產;

          C.在甲自然死亡后,乙和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B市投資賺的10萬;

          D.乙可以去法院申請宣告甲和丁的婚姻無效。

          【答案】AD。解析:《民通意見》第40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甲撤銷了自己的死亡宣告可以要求乙和丙返還繼承的遺產,A選項正確;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自然死亡前所生的子女對其在宣告死亡地的財產不享有繼承權,因為戊是在A市遺產分割完畢后才出生的,沒有A市遺產的繼承資格,即時有遺囑也不能繼承A市遺產,無權要求乙和丙返還,B選項錯誤;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自然死亡前產生的新財產,由于死亡宣告后,宣告死亡前所生的子女只要沒有被收養,在被宣告死亡人自然死亡之前父母子女關系并未斷絕,宣告死亡前的子女對其自然死亡前產生的財產有繼承權,原配是否享有繼承權取決于是否撤銷死亡宣告,由于甲的死亡宣告沒有撤銷,甲和乙的婚姻關系并未恢復,乙不是甲新遺產的繼承人,C選項錯誤;若被宣告死亡之人實際上仍生存,其實施的法律行為仍然有效。甲和丁結婚構成重婚,利害關系人乙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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