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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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職工退休(退職)審批。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性質認定。
3.工傷行政確認。
4.工傷保險費率審定。
5.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將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職責下放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三)承接的.職責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技術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指導縣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擬定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與創業政策,加強對全市勞務輸轉工作的指導,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的健全完善;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制定并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負責職稱制度改革與深化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制度;負責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管理與協調工作和各類高層次人才培養、選拔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國外人才智力引進的政策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引智工作的指示、決定;擬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銀(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來銀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引智項目的征集、立項申報。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歸口管理全市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及配套政策法規的檢查,依法對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管理部門進行監督;負責政府各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并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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