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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時間:2022-02-22 14:54:14 我要投稿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人力資源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中,處于勞動年齡、未到勞動年齡和超過勞動年齡但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口之和。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根據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10〕5號),組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概況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制定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的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責,健全完善從就業到養老全程保障的服務體系。

          (五)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收入分配改革和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就業的管理政策。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三)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綜合管理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全市企業軍轉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貫徹落實離退休政策;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繼續教育。

          (八)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并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社會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定點單位管理和結算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完善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九)負責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系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建設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網絡,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文秘、信訪、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行政后勤、政務(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辦理有關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答復。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的評估工作;組織局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普法及相關法律咨詢工作;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組織行政權力的定期梳理、動態調整和公開工作。扎口組織辦理本局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服務項目,指導、監督、協調和檢查下屬單位的行政服務工作。指導局相關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三)規劃和信息處

          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審核確認和對外發布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目標管理和重點任務考核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管理及本局門戶網站、電子政務和社會保障卡等系統建設的規劃、規范、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組織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負責本局部門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財政性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與其合署)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政策體系;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統籌就業的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并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市就業促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就業相關信息統計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關于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辦理軍隊轉業干部的信訪及有關事項;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干部配偶隨調隨遷及現役軍官隨軍家屬安置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培養、評價、激勵等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型人才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擬訂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并指導實施,負責市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綜合管理教育教學、招生、教師職稱評審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指導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和繼續教育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推行和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參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擬訂引進和培養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市級拔尖人才等選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技術創新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統計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公務員錄用管理處

          依據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錄用、登記、職務任免、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分類、競爭上崗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公務員科級非領導職務設置、科級職數使用、職務晉升資格條件的審核;負責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流動和綜合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按規定程序進行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工作的指導檢查;承擔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依據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科級及以下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機關公務員考核辦法;協同負責全市公務員考核工作的檢查,督促考核結果的運用;落實政府績效考核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的相關責任;擬訂全市公務員在職教育和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參與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承擔國家、省、市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貫徹落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科教文衛等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并指導轄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省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派、調配和有關人員政策性安置;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人才引進工作;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信息統計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干部身份的認定和恢復工作、大中專畢業生戶口遷入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辦法和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駐常部省屬單位工資總額和人員工資、津貼及退休(退職)費的核準;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劃;組織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活動;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勞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核準工作;負責市區企事業單位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和延期退休的'核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化用工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人事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按上級規定擬訂全市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訂全市參保人員死亡遺屬待遇標準;依照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行監督;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按上級規定,指導企業年金工作。

          (十五)農村社會保險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和調整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準,組織實施并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費用統籌辦法、行業差別費率標準、基金管理政策和規則;擬訂企業職工工傷停工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醫療的藥品、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范圍及標準;承擔市本級工傷認定案件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貫徹實施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和鑒定機構管理規則;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指導和監督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特殊工時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行業工資收入調節和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貫徹實施最低工資的有關政策;指導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依法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情況,綜合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等信息統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程序、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處理工作,指導實體機構、基層工作網絡建設和調解員、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并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行業、區域勞動人事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協調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并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推進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組織人事處(老干部處)

          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管理。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離退休干部等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招錄聘用、勞動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出國(境)選派審查及手續辦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局計劃生育工作。規劃指導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的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國人來華工作政策。

          (四)統籌推進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國家、省統籌辦法和國家、省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負責政府人才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劃,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落實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范事業單位人員流動、公開招聘、崗位設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組織實施上級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和市級以下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三)與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職責分工。受市委組織部委托,具體承擔市級機關科級及以下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審核、公務員體檢、優秀公務員健康休養等事宜。

          (十四)與市科技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參與貫徹落實國家、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政策,組織實施C類外國人來華人員的工作許可,和科技部門共同組織實施A類和B類外國人來華人員的工作許可。

          (十五)與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協同推進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參保、擴面、征繳等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協同做好經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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