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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合伙企業概述

        時間:2020-11-15 14:11:48 企法顧問 我要投稿

        有限合伙企業概述

          導語: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一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個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設立的合伙企業。換言之,有限合伙企業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個有限合伙人,否則就不能成為有限合伙。

          (二)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最多不超過50人,除非其他法律對某種情形的有限合伙有另外的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以區別于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除需要記載普通合伙企業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還需要載明以下特殊事項:(1)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2)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3)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有限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這是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的唯一差別。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三)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由普通合伙人執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也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這是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重大區別。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權執行合伙事務,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損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權利

          1.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而普通合伙人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只須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6.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除非經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只能作退伙處理。

          (五)表見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人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賴其為普通合伙人時,則有限合伙人得承擔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但這一規定明確表見的普通合伙僅適用于該筆特定的情形,而非從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認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對其他不構成表見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舊承擔有限責任。

          (六)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的轉換

          1.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時,有限合伙企業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并應當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2.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時,則該企業不再是合伙企業,故應解散。

          3.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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