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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建筑師考點:建筑高度控制
場地內建筑物的高度影響著場地空間形態,反映著土地利用情況,是考核場地設計方案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城市規劃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訊設施的凈高要求、城市空間形態的整體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體經濟性等原因,對場地的建筑高度進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確定建筑等級、防火與消防標準、建筑設備配置要求的重要參數。
用以控制場地建筑高度的指標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層數(或平均層數),二者之間的 關系取決于建筑物的層高。建筑限高適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層數則主要用以對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層數
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體部分的層數。建筑物屋頂上的嘹望塔、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人建筑層數;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頂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過1.5m者,不計人層數內。建筑層數的控制與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類似。
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3.1.2條的規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為:
(1)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大于24m者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二)平均層數
指基地內,總建筑面積與總建筑基底面積的比值,單位:層
平均層數(層)=總建筑面積(m2)/建筑基地面積之和(m2)
一般常用于居住區規劃,此時又稱為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平均層數(層)=住宅建筑面積總和(m2)/住宅基地面積總和(m2)
(三)極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單位:m。以控制建筑物對空間高度的占用,以保護空中航線的安全及城市天際線控制等,應遵照城市規劃部門的具體規定為準。有時,也采用最高層數來控制,但二者含義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場地內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過一定的高度限制,這一高度限制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頂部最高處之間的高差。某些情況下,也有以絕對海拔高度作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3條對建筑高度控制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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