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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金融典型問題及風險控制
供應鏈金融商業模式多樣,不同參與主體、基礎交易及擔保方式的組合及需求,將創造出更多商業模式。然而無論商業模式如何,均存在一些共同特點。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供應鏈金融典型問題及風險控制,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前言
供應鏈金融解決上下游企業融資難有積極作用,其也有自身特點,而我國暫沒有專門法律作為規范參照。
二、供應鏈金融的共同特點
供應鏈金融商業模式多樣,不同參與主體、基礎交易及擔保方式的組合及需求,將創造出更多商業模式。然而無論商業模式如何,均存在一些共同特點。
2.1均為借貸行為
供應鏈金融是運作資金流的商業模式,均存在貸款方和借款方,符合我國《合同法》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要件。因此,供應鏈金融均為借貸行為,受民事法律所調整。
而且,我國現行金融法律框架下分業經營體制以及商業銀行特許業務范圍所形成的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具體法律法規,對借貸行為也進行監管及規制。
2.2參與主體較多
借貸行為存在貸款方及借款方外,一般還存在擔保方。由于擔保方式多元化,擔保方可能不止一個。另外,對需要質押監管的模式,參與方還包括貨物質押監管服務提供方。供應鏈金融參與主體較一般交易要多。
較多參與主體形成多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借貸合同關系、基礎交易下的貿易關系、擔保合同關系、質押監管的委托代理關系,交易過程還可能產生侵權關系、刑事法律關系。
2.3擔保風險控制措施
擔保實際上是對債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因此,供應鏈金融中的貸款方一般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以達到風險控制目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
保證、抵押、質押、定金及留置。從風險控制角度考慮,擔保越多則可能越安全。為此,供應鏈金融交易中經常出現多種擔保方式配合使用。
三、供應鏈金融的典型爭議
供應鏈金融涉及巨大利益,且參與主體較多,法律關系復雜。糾紛產生,當事方從各自立場出發提出主張或抗辯,爭議不斷。其中一些典型爭議,值得深究。
3.1合同是否“無效”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也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法定無效情形包括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供應鏈金融受我國金融體制下的限制或禁止性規定所調整和監管,一旦違反,交易相關合同本文可能被認定無效,參與方的義務及責任也可能重新劃分。因此,合同是否“無效”經常成為各方主張及抗辯的重點,是供應鏈金融的典型爭議。
在TH實業公司與YYD鋼鐵貿易公司等企業再審借貸糾紛案中,針對各方關于合同無效的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所涉鋼卷買賣,是KH公司、YYD公司、TH公司以貨物買賣形式掩蓋的企業間的融資交易。TH公司并不具有從事融資貸款業務的資質,該借貸活動違反了國家相關金融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本案當事人簽訂的《代理采購協議》、《代理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均屬無效合同,最終根據過錯程度,按照公平原則劃分各方責任。
3.2是否“不存在合同關系”
我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即合同關系是否存在并非只依據合同書作判斷。供應鏈金融參與者較多,各方基于合同或業務需要,可能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業務接觸及往來文件,此等有可能成為合同關系認定的證據。基于各種情況考慮,沒有簽訂合同書的一方也有可能成為被告,是否“不存在合同關系”將是爭議的焦點。
在SCT運輸公司訴MGS倉庫公司等糾紛案中,上海海事法院認為,CA外貿公司委托SCT公司辦理貨物海運出口貨代事宜,并根據SCT公司指示將涉案貨物存放于MGS的倉庫,MGS公司確認貨物存放在其倉庫的事實,以及在火災發生后向SCT公司發出
《貨物滅失通知單》,在MGS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加以反駁情況下,應認定SCT公司與MGS公司之間事實上成立以倉儲為內容的貨運代理合同關系,對MGS公司關于其并非與SCT公司建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的抗辯不予采信。二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認定。
3.3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且,我國法定的五種擔保方式有各自生效或約束條件,例如,土地抵押登記的生效,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擔保的同意。當借款人不履行義務,貸款人有權依據《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將是貸款人與擔保人的爭議焦點,擔保合同的效力及設定擔保時的瑕疵則是關注點。
在WH房地產公司與JS銀行等信用證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為,擔保人WH公司為XH公司在JS銀行開立信用證的融資,用樓房和土地對JS銀行設定抵押,并對抵押物履行了法定的登記手續,雙方之間的抵押擔保關系符合法律規定,JS銀行對WH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另案解決,不予支持WH公司的主張。
3.4涉嫌刑事犯罪是否“中止民事審理”
我國審判實踐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原則,即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審理民事責任,或同時審理,在此之前不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供應鏈金融涉及眾多合同文件及審批資料,交易受我國金融制度的監管。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當事方可能基于“先刑后民”提出“中止民事審理”的主張,為爭取及時判決的另一方可能提出抗辯,是否“中止民事審理”是爭議焦點。
在ZH物流公司與MC鋼鐵公司等委托監管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的規定,MC公司是否存在偽造單據騙取貸款的行為不影響ZH公司依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無須中止審理或移送公安機關。
四、風險控制建議
為供應鏈金融交易安全并實現約定合同權益,建議從如下五方面考慮風險控制。
4.1提高法律約束力意識,認識合同有效、無效不同情形的處理,注意構成合同關系的影響因素。
4.2從民事、行政、刑事角度對交易合規性進行審查。
4.3調查擔保人資信及擔保物權屬,擔保方式在數量及質量上與交易風險相配。
4.4制定、細化、修正標準操作流程,供各參與方共同參照及爭議判斷依據。
4.5注重合同約定適用境外法律及在境外機構解決爭議的條款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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