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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改革消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工作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一)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國家旅游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二)按分級管理、便于操作的原則,對現行的審批工作進行調整。充分發揮各級旅游主管部門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審批管理成本。
二、工作任務
(三)統一考試組織工作
1.考試時間
自2016年起,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暫定于每年11月舉行,每年一次,具體時間由國家旅游局當年確定。
2.考試科目與內容
考試科目為“政策法規”、“導游業務”、“全國導游基礎知識”、“地方導游基礎知識”、“導游服務能力”五科。
科目一:“政策法規”,考試內容為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旅游業發展方針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導游人員應該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
科目二:“導游業務”,考試內容為導游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導游人員素質要求和行為規范,導游服務程序和內容、相關知識在導游服務中的應用。
科目三:“全國導游基礎知識”,考試內容為全國旅游行業通識知識。
科目四:“地方導游基礎知識”,考試內容為地方旅游知識。
科目五:“導游服務能力”,考試內容為景點講解、導游規范、應變能力和綜合知識。外語類考生須用所報考語種的語言進行本科目考試并進行口譯測試。
3.考試形式
考試形式分筆試與現場考試兩種,科目一、二、三、四為筆試,科目五為現場考試。其中科目一、二合并為1張試卷進行測試,考試時間為90分鐘;科目三、四合并為1張試卷進行測試,考試時間為90分鐘,其中科目四占比不少于50%。科目五中文類考生考試時間不少于15分鐘,外語類考生考試時間不少于25分鐘。
筆試科目采用機考,各地使用國家旅游局統一的計算機考試系統進行考試,F場考試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根據現場考試工作標準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考試。
4.考試結果
考試結果以筆試成績、現場考試成績和總成績分別劃定分數線,筆試成績、現場考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滿足劃線要求的為合格。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于考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擬定劃線方案報國家旅游局,待國家旅游局批復后向考生公布結果。
5.考試大綱與命題
國家旅游局制定并發布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大綱,同時依據大綱組織各科目的命題,并逐步開發完善題庫。
6.考試組織工作
考試工作按照當年印發的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實施意見組織。國家旅游局使用統一的網上報名接口,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網上預受理和預審核,組織現場審核,并協助國家旅游局承擔考試相關工作。
(四)統一考試規則
國家旅游局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五)規范服務標準
國家旅游局統一編制服務規范、服務指南、受理單樣表、審查工作細則、申請人滿意度評價表樣等行政審批事項備查材料,申請人可自行從國家旅游局網站“辦事大廳”欄目下“辦事指南”中下載。
(六)規范費用收取
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915號)的要求,國家旅游局收取考務費,用于補償考務成本支出。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可向省級發改和財政部門申請向考生收取考試費,用于上繳考務費和補償省級旅游主管部門考試所產生的成本。已經批準收費的,按規定執行。
(七)規范證書核發
規范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證書核發工作效率。國家旅游局統一制證、統一編號規則,并逐步完善數據,建立電子檔案。同時實行審批時限承諾制,承諾自考試結果可查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證書,最大限度方便考生。
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是簡政放權、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是轉變政風、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舉措。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管理、精心組織、扎實推進,保證“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行政審批事項規范有序、公開公正、高效便民。
(八)加強審批管理。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嚴格遵守行政審批規范,加強對審批事項中報名審核、考試組織、費用收取、結果發布、證件核發等各環節的全過程管理,嚴格按照審批時限開展審批工作。
(九)提高審批質量。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提高工作質量,積極創造條件為申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同時完善審批信息發布與統計制度。
(十)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權威性。對在考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規事件,國家旅游局將嚴肅查處,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國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對在實施和工作調整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旅游局。
(十二)請省級旅游主管部門盡快完善科目四、五的大綱內容,并將有關材料電子版于2015年9月15日前報送我局,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科目四、五的題庫。
附件:《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聯系人: 金寶石 顧至欣
電 話:010-65201924 65201925
傳 真:010-65201900
郵 箱:pxc@cnta.gov.cn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5年8月5日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導游隊伍素質,規范國家統一導游資格考試制度,根據《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導游人員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可以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證》從事導游工作。
第三條 國家旅游局對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實行統一管理。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導游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第二章 報名組織
第四條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國家旅游局網站及有關文件中公布。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旅游局公告和有關文件,確定并公布本地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
第五條 考試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在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現場確認手續后方可參加考試。
第六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在辦理報名確認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于報名材料及填報內容不齊全的,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報名人員補齊后另行辦理報名手續;對于不符合報名條件的,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報名手續的原因和情況;對于報名人員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報名的,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認報名無效。
第七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報名工作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本地區報名情況上報國家旅游局。
第三章 考區考點和考場設置
第八條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考區是指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在區域劃分的考試管理責任區。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當年應考人數及分布情況設置若干考區。考區設置應當相對集中。考區下設置若干考點。
第九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報名結束后的30日內將本地區考區、考點、考場的設置、考場的標準人數、應試人員準考證編號等情況上報國家旅游局。
第十條 考區設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便利,有標準考場和監考人員;
(二)具備計算機設備與網絡條件;
(三)具備必要的通訊和自動化辦公設備。
第十一條 各考區應當制定考試實施方案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預案。
第十二條 一個考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考點?键c設置,應當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設的原則。
第十三條 考點設立監考辦公室及保衛、醫務、后勤等小組?键c根據應試人員人數設置考場,并設置備用考場。
第十四條 考場設置,應當方便應試人員答卷,方便監考人員工作,有利于維持考試秩序。
考場設置的具體要求為:
(一)安全、安靜、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好;
(二)每個考場機房配備服務器1臺,服務器與考生計算機組成局域網;
(三)每個考場最多配置120臺考生計算機,每場考試根據考場配備的計算機安排考生考試,每個試室需配10%的備用計算機;
(四)考生之間的座位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平行座位至少間隔1.5米,前后之間至少間隔1米;
(五)每個考場必須設有監控設備。
第四章 試卷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旅游局建設計算機網上考試系統,并負責制題、組卷、試卷加密、試卷上傳、試卷評判和試卷銷毀等考試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保密部門聯系、協調,對考試實施和試卷管理中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管。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前逐項檢查落實如下事項:
(一)妥善安排監考辦公室,組成考務、保衛、醫療、后勤等臨時小組;
(二)在考點設置明顯標志;
(三)在考點的醒目位置張貼考場分布示意圖、考試有關規定和考試時間表等材料;
(四)考場周圍5米處劃有警戒線并安排警戒人員;
(五)每個考場門外張貼有該考場序號和準考證號起止號;
(六)座位號及對應的準考證號統一布置;
(七)各考場內已清理完畢并門上貼有封條;
(八)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導游資格考試考點設總監考人1名,副總監考人若干名,流動監考員若干名。
總監考人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考務管理人員檢查考場準備情況;
(二)負責本考點的監考工作;
(三)依照規定權限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違紀行為;
(四)負責考試的保密、安全工作;
(五)向上級導游資格考試機構提交監考工作報告。
副總監考人負責協助總監考人管理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流動監考員的職責為:
(一)負責考場外秩序及聯絡事宜,配合各考場監考人員處理各種突發情況;
(二)檢查、監督考場監考人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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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監考人員處理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
(四)替換場內監考人員;
(五)總監考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期間派員到考區、考點、考場進行督考。
督考人員職責為:
(一)檢查考場布置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檢查考區、考點、考場計算機考試系統情況,檢查監考人員職責履行情況;
(三)發現考試中的違紀、舞弊等現象,應當及時糾正,并督促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檢查總監考人及其他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五)提交督考報告。
第二十條 參加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應試人員不準攜包、書籍、資料、筆記本、自備草稿紙、電子工具、手機、計算器、食物、飲料等物品進入考場。已攜帶入場的應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試開始15分鐘后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并確認的,視為缺考?荚囬_始60分鐘后,應試人員可以交卷出場,早于60分鐘離場的,視為缺考。
(四)應試人員不得在考場內喧嘩、走動或者有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不得在考場內以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不得窺視、抄襲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襲;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五)考生遇到問題應舉手示意,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詢問,考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忌虿〔荒軋猿挚荚嚨,應報告監考人員。
(六)參加考試的考生對考試試題內容有保密的義務?荚嚨脑囶}內容,均屬于國家旅游局所有,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試題內容進行抄錄、復制、傳播。
第二十一條 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后不改正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一)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二)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三)未按規定攜帶手機、信號接聽器等電子通訊、存儲、攝錄設備的;
(四)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五)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七)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導游從業人員存在以下違紀違規行為的,國家旅游局將相關信息記入導游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可注銷該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報名申請。
(一)教唆或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攝錄設備獲取考試內容的;
(四)使用手機、手表、等電子通訊、儲存設備接聽、接收、查看考試信息的;
(五)使用或提供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的;
(六)蓄意報復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同時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準予報名、發放準考證的;
(二)縱容、包庇報名人員、應試人員違紀的;
(三)考試期間擅自將試題、答卷(答題卡)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
(四)擅自變動每場考試開始或者結束時間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交換負責監考考場的;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協助應試人員答卷的;
(七)指使、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在考試開始前泄露試題內容的;
(九)私自變更考生成績的;
(十)未經批準向社會發布有關考試信息的;
(十一)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 評卷與成績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評卷工作由考試系統自動完成。
第二十五條 考試結果經國家旅游局審查后公布。
第二十六條 考試結果公布后應試人員如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核查申請。
第二十七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于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接受應試人員的結果核查申請,并將核查情況匯總后上報國家旅游局。國家旅游局不直接受理個人的結果核查申請。
核查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核查后結果為最終成績,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七章 收費
第二十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按規定向考生收取考試費。
第三十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在報名結束后上繳考試費用。
第三十一條 各地收取的考試費用,應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支出標準用于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旅游局未正式公布試卷和答案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未經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中的報名、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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