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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貿易國際保理與信用證分析
對于我國的出口企業來說,采用傳統的信用證方式時要盡量避免各種風險,保證順利收匯,同時也要更多的關注已經發展比較成熟的國際保理業務。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口貿易國際保理與信用證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 國際保理概述
根據1995年生效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第2條的規定,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稱保付代理,指一方當事人(供應商)與另一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合同關系。根據該合同,賣方(供應商)將根據其現有或將來的基于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服務)貿易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①貿?易融資;②銷售分戶賬管理;③應收賬款的催收;?④信?用風險控制和壞賬擔保。它是指保理商為國際貿易中采用賒銷(O/A)或跟單托收承兌交單(D/A)結算方式時,為賣方提供的將出口貿易融資、賬務處理、收取應收賬款和買方信用擔保融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簡單地理解,國際保理業務就是出口商以商業信用方式出賣商品,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發票、匯票、提單等相關單據,賣給經營保理業務的銀行或財務公司,收進全部或一部分貨款,從而取得資金融通的業務。保理商買進出口商的單據,就等于承購了出口商的債權,之后即通過一定的渠道向進口商催還貨款。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的方式提供融資。
保理業務中對出口商的好處如下:
(1)保理商代替出口商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協助出口商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增加了出口商的國際競爭力。
(2)通過保理業務,使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完畢后可立即獲得資金來滿足企業經營需要,加快資金的周轉,促進企業利潤的增加。
(3)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在核準的信用額度內承擔壞賬風險損失,從而為出口商提供了一種壞賬擔保,免去了中小企業的后顧之憂。
(4)出口商只要按合同規定交付了貨物,保理組織無追索權地承購其單據后,就將信貸風險和匯率風險都轉移給了保理組織。
(5)與商業貸款相比,由于保理業務使企業賣掉債權后立即收到資金,可增加財務報表資產,減少資產負債比例,優化對外資信狀況。
2 信用證業務概述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銀行(開證行)依照進口商(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開立的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單據在指定的地點支付的書面保證。實質上是銀行代表其客戶(買方)向賣方有條件地承擔付款責任的憑證。簡單地理解,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雙方需要兩家銀行(開證行和議付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
信用證的特點有三: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信用證不依附于合同,是一項獨立的法律文件;根據《UCP 600》規定,信用證不以貨物為準,是純單據業務,只要單據做到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銀行就予以付款。
信用證業務對出口商的好處如下:
(1)開立信用證等銀行費用一般由進口商承擔,減少了出口商的交易費用。
(2)當出口商收到信用證之時,表明進口商已基本落實了各項進口所需手續,保證了貿易合同的履行。
(3)開證行的銀行信用取代了進口商的商業信用,為出口商提供了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降低了收匯風險。
(4)由于信用證是一種純單據業務,因此只要賣方細心把握單據的準確性,就能獲得開證行無條件的付款保證。
(5)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可以向銀行申請辦理出口押匯與打包貸款等融資業務,滿足企業資金周轉需要。
綜上所述,國際保理與信用證均為銀行信用,并且同時都可為出口商提供貿易融資的方法。
對于我國的出口企業來說,采用傳統的信用證方式時要盡量避免各種風險,保證順利收匯,同時也要更多的關注已經發展比較成熟的國際保理業務。
3.1 手續費用比較
國際保理業務中,出口商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時,出口商承擔相關的保理費用,一般為貿易合同金額的?1%~?2%;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承擔開證費用及約1.5%的押金,而出口商只需承擔信用證的通知、匯票的承兌等項費用。因此,國際保理較之信用證,出口商的費用負擔較重,但具有極高的出口競爭力。
3.2 與合同的關系比較
在信用證業務中,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旦開立就成為獨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證項下當事人只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不受合同的約束。但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協議雖然與買賣合同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必須在簽訂合同之前先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并且保理商會要求出口商在簽訂合同時加入一些保理協議的條款來維護自身利益。因此,國際保理中與合同的關系較之信用證要密切得多。
3.3 付款責任比較
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具有第一付款責任,前提條件只有一個就是出口商提交的單據要與信用證相符,出口商就可以無條件地得到貨款。但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付款條件較多,如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必須在保理商允許的額度內,否則保理商不承擔付款的責任;出口商必須按時、按質、按量發貨,進出口商如果對產品存在爭議,保理商概不承擔付款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國際保理較之信用證,銀行的付款條件要更嚴苛。
3.4 業務范圍比較
國際保理實際上是一種融結算、管理、擔保、融資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業務,業務范圍極其廣泛,包括進口商的資信調查及信用評估、應收賬款的回收、銷售分戶賬管理、信用風險及貿易融資。而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單”的情況下付款或融資。可見,國際保理的業務范圍基本覆蓋了信用證的業務范圍,而且比信用證的功能要強。
3.5 風險比較
在信用證方式下,對于出口商而言也存在很大風險,如進口商不按時開證導致貨物原料漲價,出口商要承擔成本費用增大的風險;如若開證行倒閉,開證行的第一付款責任付諸流水,將導致出口商無法安全收匯;如果單證不符,也將導致進口商拒付或遲付貨款的風險。
在國際保理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提供的貨物的品質、數量、價格、交貨期符合合同要求,如果遇上進口商資金周轉不靈或倒閉,進口保理商將負責付款,承擔百分之百壞賬擔保。因此,對出口商來說,擺脫了信用證項下進口商無力付款、倒閉或無故拖延付款的風險。所以相對來講,國際保理方式下出口商的風險范圍要小。
3.6 融資方式比較
在信用證業務中,議付行對出口商的融資方式主要有打包貸款、信用證抵押放款、出口押匯、票據貼現等。前兩種是貨物發運前銀行給予出口商的融資,由于沒有實物作抵押,實質仍是信用放款,銀行有從出口貨款中扣除或要求償付的權利。后兩種是貨物出運后,議付行給出口商的融資,如果開證行拒付貨款或無力付款,議付行對出口商有追索權。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承擔了信貸風險,向出口商提供一種兼有擔保和融資性質的出口代收業務。只要保理商承購了出口商的債權,風險就全部轉移給保理商,即使遭到拒付,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因此,保理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向出口商提供無追索權的短期貿易融資,并且操作的手段較容易且方便。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以賒銷形式進行結算的方式越來越普遍的今天,如何加強出口企業應收賬款的回收和壞賬的防范,幫助出口企業融得資金,已經成為許多企業在貿易中所遇到的難題。這個時候若采取國際保理和信用證兩種金融產品幫助企業很好地控制、管理風險,無疑是出口企業拓展市場的一種有效手段。當然,國際保理與信用證業務作為兩種成熟的國際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雖然都有其各自很大的優點,但同時也有一些不足。對于我國的出口企業來說,采用傳統的信用證方式時要盡量避免各種風險,保證順利收匯,同時也要更多的關注已經發展比較成熟的國際保理業務。金融風暴之后,國際保理已成為傳統信用證方式的潛在替代者。由此可見,理性選擇結算方式,已成為出口企業防范國際貿易風險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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