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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單證員考試《綜合指導》考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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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證員考試《綜合指導》考點整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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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證員考試《綜合指導》考點整理2016

          國際結算票據

          一、匯票的抬頭的寫法

          限制性抬頭“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 這種匯票不能以背書方式轉讓

          指示性抬頭“pay **Co. or order”/“pay to the order of **Co”這種匯票可以經過背書轉讓

          持票人或來人抬頭“pay bearer”/“pay holder”這種匯票不需背書即可轉讓。我國票據法規定,凡簽發持票人或來人抬頭的匯票無效。

          例:(05年試題)

          1、一張商業匯票上的收款人是:“僅付給ABC有限公司”(Pay to ABC Co.,Ltd.only),這種匯票不能轉讓。(是)

          2、匯票的抬頭是什么?有幾種填寫方法?

          3、(08)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匯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頭方式是( A )

          A.指示性抬頭 B.限制性抬頭 C.持票人抬頭 D.來人抬頭

          二、匯票的付款期限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上記載付款日期應當清楚、明確;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匯票付款日期的記載形式主要有五種:

          ? 見票即付:at sight

          ? 定日付款:on Nov.15,2003 于2003年11月15日付款。

          ?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 出票日期后30天付款

          ? 見票日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sight,見票后30天付款

          ? 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提單簽發后30天付款。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  )的遠期匯票對收款人最為有利(2005年6月)

          A.出票后30天付款 B.提單簽發日后30天付款C.見票后30天付款 D.貨到目的港后30天付款

          答案:B

          三、匯票的種類

          1、按照付款時間的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1)即期匯票(Sight Draft)。它是指在提示或見票時立即付款的匯票。

          (2)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它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

          2、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1)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它是指出票人是銀行,受票人也是銀行的匯票。

          (2)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它是指出票人是商號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商號或個人,也可以是銀行的匯票。

          3、根據承兌人身份,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

          (1)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2)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4、按照有無隨附貨運單據,匯票可分光票和跟單匯票。

          (1)光票(Clean Bill)。它是指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銀行匯票多是光票。

          (2)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它是指附帶有貨運單據的匯票。商業匯票一般為跟單匯票。

          四、匯票與本票的區別

         

        本票

        匯票

        本質不同

        1、允諾式票據

        1、委托式票據

        基本當事人不同

        2、兩個當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

        2、三個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主債務人不同

        3、本票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是主要債務人

        3、匯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要債務人;承兌后,承兌人是主要債務人

        份數不同

        4、本票只能開出一張

        4、一式兩份或多份

        有無承兌不同

        5、無須承兌

        5、遠期匯票需要承兌

          五、匯票與支票的區別

         

        支票

        匯票

        提示期限不同

        1、10

        1、見票即付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后1個月內提示。

        用途不同

        2、支票用途是結算

        2、匯票用途既可以是結算,也可以是信貸

        付款期限不同

        3、支票是即期付款,流通期限短,不需承兌

        3、匯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遠期匯票需要承兌,

        可否止付不同

        4、英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可以止付

        4、匯票無止付的規定

          例:(05年試題)支票的當事人和付款時間分別為( B )

          A.三個當事人。即/遠期付款 B.三個當事人。即期付款

          C.兩個當事人。即/遠期付款 D.兩個當事人。即期付款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異同

          保函和備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憑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由于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于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于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于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試對兩者作一比較。

          一、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

          (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但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準。

          (二)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在:

          第一,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蚋犊钬熑味际堑谝恍缘,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

          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于基礎合同;

          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

          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不同之處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

          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從屬性抑或是獨立的關系呢?據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于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于保函本身,而不取決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后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并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愿意卷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于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

          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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