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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3-11 19:19:09 采購管理 我要投稿

        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政府采購目錄確定了政府采購實施的項目范圍,是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關鍵所在,是政府采購審批管理和操作執行的依據,直接影響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廣度和深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歡迎閱覽。

          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篇1

          一、政府采購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違規審批現象時有發生。政府采購必須堅持以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并且通用類項目應當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F實中,有些單位一味強調特殊性,有些采用改變項目名稱等手段,想方設法規避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一些部門游離于監管部門的控制而自行采購或變相自行采購,既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及其他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影響了“制度效益”的實現,也損害了政府采購的公信力和本應達到的社會經濟效果。

          2、代理機構缺乏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有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開標、評標卻無監督人員監標;有的代理機構把自身經濟收益放在第一位,對采購程序等有關規定能松則松、能寬則寬;有的采購機構缺乏應有的責任心和把關意識,對有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現象,放任自流。

          3、照顧人情關系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設定特別參數,傾向性十分明顯,變相指定中標人,有的采購人與供應商私下通謀,采取種種方式規避法律,幫助陪標、竄標和圍標;有的采購人代表在參與綜合評審活動中,不講原則,故意照顧人情關系,導致評標結果不公平。

          4、個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購的一個亮點就是引入專家評審機制。評審專家的工作質量不僅關系到整個采購過程的合法性,也關系到整個采購項目質量和價格的先進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評審專家對項目的技術要求等方面的內容不熟悉,無法合理評價投標文件;有的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匆匆完成評標,評標質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專家不能堅持獨立評審,過分遷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有的專家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不熟悉,對評標程序、評標內容、評審規則缺乏了解,根據自己的喜好來裁量;有的專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動與采購人和供應商聯系,為采購人“包裝”替供應商“代言”,直接影響了公平、公正原則。

          5、對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不當。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深入推進,供應商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質疑和投訴不斷出現。有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對供應商質疑消極應對,敷衍塞責;有的屢找借口,推托責任;有的置之不理,將矛盾上交。導致這些現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購管理者及參與人在審批、組織和評審政府采購項目時,把關不嚴、執法不力、利益驅動、責任意識淡漠。

          6、政府采購欠缺節制意識。采購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動機,也沒有機制對采購效益做出規范化的評估。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參與監督的意識很強,不僅有監督政府行使權力的法律保障,更關鍵的是這種監督得以貫徹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節制意識。作為社會公共事業,政府采購節制意識的提高,采購行為的公開、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會公眾的正當合法權益、廣泛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一種真實。

          二、政府采購行為的規范與完善

          1、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異議、申訴和救濟機制,健全政府采購管理模式。從國際立法來看,建立健全完備有效的質疑、申訴和救濟機制,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政府采購制度有效運行和實現政府采購目標的重要保證。應允許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維權,保證采購實體、供貨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的正當權益。同時,制定出臺有關分散采購管理辦法、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辦法、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等,最大限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

          2、重視采購目錄和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目錄確定了政府采購實施的項目范圍,是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關鍵所在,是政府采購審批管理和操作執行的依據,直接影響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廣度和深度。因此在擬定政府采購目錄時要廣泛征求政府采購參與人的意見,凝聚大家的智慧, 科學 劃分通用項目與專用項目的內容,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充分體現出政府采購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人為因素。同時,要推行采購方式審批責任追究制,不斷規范財政部門的審批行為。

          3、嚴格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管。集中采購機構要依法采購、注重規則,其它采購代理機構要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要從工作業績、制度建設、人員素質等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方面進行量化評價。從 現代 政府采購團隊文化建設的角度,結合誠信原則,使服務變成品牌,變成展示政府采購形象的載體,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為加快財政支出改革服務。

          4、強化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加強人力資源建設。一是要把好“入門關”,既要大膽引進品德高尚、有真才實學的專業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購專家的引進機制上下功夫,力爭做到引進與需求一致,道德審查與專業審查并重,破格與資格并舉,特別要重視對專家實踐經驗的審查。二是要把好“監督關”,要制定科學嚴格的專家評審工作制度、專家評審工作信息反饋制度和誠信制度,把專家的評審行為置于各方的監督之下,不斷提高專家清正廉潔和客觀公正的`思想意識。三是要把好“審驗關”,要制定監督考核辦法,充分利用對專家資格核驗復審的時機,從職業道德規范、專業水平、執業能力、遵紀守法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評審專家的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的體制和機制。

          5、加強采購隊伍建設,提高采購從業人員的采購執行能力。實現政府采購人員的專業化,將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納入制度化軌道,確保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使政府采購工作真正成為體現效率和效益的陽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購管理者和參與人,應注重公正道義素養、專業權威素養、信息吸納素養和責任意識、 法律 意識、服務意識、配合意識、自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

          6、重視監督檢查。強化職能監督、重視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內外結合的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切實發揮有效監督的作用。特別是要注重培育納稅人的權利意識,使納稅人積極監督政府采購行為。來自納稅人的監督針對性強、效率高,能有效節約政府組織監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實現政府采購 經濟 目標和效益目標的有力保障。

          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篇2

          政府采購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近期,在對本級財政預算審計過程中發現,政府采購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未有效運行。目前政府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脫節,編制籠統、粗糙,公用支出項目未細化到政府采購目標,財政部門很難把握政府采購資金額度。

          二是采購的商品成本偏高。政府采購一般選擇一些較高信譽的廠家和較高質量的商品,有的甚至大超出采購單位的實際需要。再者,對于分散、零星、緊急的商品采購以及一些人為的因素,也使采購商品的成本偏高。

          三是公開招標采購物品比例偏低。有的單位自行采購,事后在采購辦備案;有的采購項目應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而采取其他招標方式采購。

          四是個別單位化整為零,逃避政府采購。 當前仍有一些單位以種種借口對于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在年初不編制預算,而在采購時把超出政府采購目錄中規定數量、金額標準的部分,分次采購,化整為零、化批次為單項從而規避政府采購。

          要解決以上問題,保證政府采購的科學性、規范性,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資金效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和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采購預算程序和內容,強化預算編制和約束,根據工作需要和規定程序,適時科學調整采購預算,嚴格按預算進行采購;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管理。

          二是加強政府采購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檔案。采購中心要加強對市場價格監測,及時了解各地定點供應商的貨物價格信息,實行追蹤序列動態分類管理,解決政府采購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是加強政府集中采購工作,增強采購人員力量。采購辦人員工作職責應與經辦機構人員分開,不得直接參與采購。制定政府采購監督辦法,有效對各方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健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改進政府采購工作方式,規范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對政府采購的日常監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是加強采購信息發布,積極探索開展網絡招標采購。要準確及時地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加強政府采購電子化進程,逐步實現網上申報、審批、公告、招投標、評標、詢價以及投訴、監管等,全面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水平。

          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篇3

          政府采購是有效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國家資產權益、推動和保障國家服務型政府正常服務的重要基礎!墩少彿ā奉C布十多年來,隨著外部環境的持續變化,互聯網電子化發展推動著整個政府采購過程的動態變遷,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逐漸呈現出諸多不完善之處,例如監管模式跟不上電子化發展、采購電子化面臨制度困境等。而這類問題是否能夠得到有效解決直接關系到政府采購及服務效率的高低。因此,本文基于對政府采購及其相關法律的基礎闡釋,著重歸納總結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的不完善之處,并有針對性的提出相關建議。期望該結論為未來提升政府采購工作效率有所啟示。

          據2017年4月11日中國政府采購報報道,國采中心去年共完成采購訂單206.22億元,其中工程類金額達到82.72億元,占總額約40%,采購項目共達1684個,其中工程類項目達到686個。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政府采購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隨著采購電子化發展的應用,管理精細化、流程電子化、服務專業化、執行標準化要求逐漸增加,但隨之許多問題也逐漸呈現出來,例如電子化監管模式跟不上電子化采購的步伐。因此,政府部門必須完善工作中出現的不足之處。

          一、政府采購概述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團體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其采購對象是限額標準內的服務、工程和貨物,其采購依據是采購目錄。政府采購不僅僅指采購過程,而且包含了采購文件制定、采購政策制定、采購程序擬定及采購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環節。目前關于政府采購最權威的法律文獻是2002年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其它法律有《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其采購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及半集中半分散采購,其中集中采購主要是由單獨部門負責區域政府的所有采購,分散采購主要是各自單位負責單位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主要是單獨部門負責部分項目采購,而其他部分項目主要由單位自行采購。政府采購必須秉承誠實信用、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政府采購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三方面:一是可以有效的激發市場活力,加快企業間公平競爭;二是節省產品調研成本,節省財政資金,據統計政府采購可以有效節約10%財政資金;三是推動民族企業的發展。

          二、當前政府采購工作中尚待完善之處

          (一)部分環節監管不到位

          目前采購監管問題主要體現于采購人、采購模式及管理機構三方面。首先,采購人環節的監管問題主要有四點:一是目前政府采購已經實現電子化采購,但是監管方式仍然局限于人為監管,主要采用查賬、入駐審計等方式,注重結果監管,忽略過程監管;二是采購人違反采購目錄進行采購或者不按照采購預算執行屢試不爽,監管職能在采購人間弱化現象嚴重;三是監管效果受人的因素干擾較大,單位自己監管自己,使得由于內部人間存在利益關系,進而難以起到實效。其次,采用集中采購模式的政府單位監管呈現出了兩點問題:一是采購項目評估缺乏外部監管,部分監管單位與采購單位同屬一個財政部門,通常會以節省為名不雇傭外部專業監管部門進行專項監管;二是在欠發達地區經常會出現非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致使出現圍標、串標現象。最后,管理機構的監管問題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部分政府單位管理機構與采購部門同屬一個部門,“兩權”難以分離;二是人為因素在管理機構監管中的作用發揮超常,例如部分競爭性談判的項目變為了單一來源項目,部分公開招標項目變為了邀請招標項目。

          (二)采購電子化面臨制度困境

          采購電子化面臨的制度困境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間規定的采購方式不統一,前者只提供選擇性和公開招標方式,而后者還提供了單一來源和競爭性談判方式,但電子化發展致使采購方式發生變化,例如衍生出了框架采購方式,這在最新的《條例》中也只是做了簡單介紹,而在《政府采購法》中只字未提。二是在前者中部分提及了電子采購方式,它明確要求若采用電子化招標,則必須在信息網絡、雜志、報紙或相關新媒體上公布,而后者則并未涉及。三是二者的采購主體存在不一致,前者包含了政府單位及預算控制下的社會組織,例如學校、醫院等,而后者僅僅指狹義的政府單位、國家機關等,這致使前者的招標程序可能超出了后者的規定,例如“購買國貨”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尚待明確。此外,二者在招標、廢標、定標等多處存在相互沖突現象。

          三、當前政府采購工作的優化策略

          (一)創新監管機制

          監管機制的確立與完善需要著手于三方面:一是順應互聯網時代,創新監管模式,積極拓展和提高計算機在監管領域的應用和使用層次,搭建采購數據平臺,實現監管信息系統、外部審計部門信息系統與采購信息系統之間的數據傳輸與對接,促進采購數據的共享與監測,加快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完善采購分類監管模型,通過“數據+模型分析”的數據化監管模式,實現實時監控、動態監控。二是實現部門聯動監管機制,但這里的部門指操作部門與監管部門不是同屬一個部門,實現跨領域單位監管,實施重大采購項目聯動審計機制,在內外部、上下級之間充分實現橫向、縱向的協調配合,共享監督成果,例如建立跨領域單位檢查聯動機制,內外部監管單位部門加強溝通,有效整合各自資源優勢,形成監督合力。三是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利用監管信息管理系統中構建的風險預警功能,指導區域政府單位內部監管部門及時處置風險預警,形成即時的“采購數據監測一疑點預警一指導篩查一查處反饋”的新型監管機制,形成系統合力,提高監管效能。

          此外,政府單位可以針對采購人問題建立違規懲罰機制,落實違規責任追究,要按照誰檢查誰落實問責的工作原則,切實抓好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對采購操作過程中的一般性差錯和遺漏要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整改,對嚴重違規行為要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方式嚴格問責,對屢查屢犯的機構、人員要加大問責力度;針對采購模式問題,要公開采購項目信息,從銀行信用等級良好的供應商中選擇投標企業,重新梳理采購審批流程,合理授權,重點開發網上投標、談判、評標、管理等模塊,盡量規避人為因素;針對管理機構問題,要將監管部門與采購部門分離,若采用集中采購模式,必須將單獨采購部門從同屬財政部門分離出去,評標專家必須隨機從專家庫中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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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電子化的制度困境,應該從不同方面著手于四點措施:首先,在《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基礎上,建立順應互聯網時代的基礎法律制度,或者以《條例》形式補充法律關于電子化采購的規定,將電子化技術立法充分納入制度框架中,甚至部分區域政府單位可以效仿企業建立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采購規章制度。其次,圍繞最新的相關采購制度,以提升單位工作效率、更好服務為核心,以電子化發展趨勢為契機,以精細化管理、電子化流程、專業化服務、標準化執行為目標,深化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包括“購買國貨”,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落實機構、人員的信用記錄,繼續推進部分項目的履約評價功能,并擴展至其他項目,重點抓好重點項目采購,尤其是學校、教育部門等教科文組織的采購。最后,要統一部門法效力,例如發改委和財政部門的文件頒布需要互通有無,否則致使下級單位難以統一采購口徑,對欠發達地區、小區域單位的采購要實施集中采購,且采購程序嚴格按照網絡程序進行公開。此外,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完善需要嚴格根植于GPA,顧全多邊利益。

          四、結語

          政府采購電子化是采購發展的重要趨勢,監管機制及制度機制必須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但通過筆者的案例梳理發現,目前政府采購工作存在諸多尚待完善之處,尤其體現于制度與監管方面。因此,本文從這兩個方面提出了建議。此外,采購工作中還存在文件制定表述不準確、復核環節不到位等問題,建議后續研究可以結合電子化采購的框架模式進一步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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